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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赵玲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类别股创设的法律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投资者投资目的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对股份类型具有差异化需求。尽管我国已经存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多重表决权股制度,但仍无法有效回应实践中日趋强烈的差异化投资需求。在类别股的系统创设进程中,究竟是采取类别股法定化还是章定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法律传统、投资者以及司法的成熟度。在初期采取类别股法定化并逐步过渡到章定化的进程中,作为不完备条款的类别股类型及权利义务设计条款,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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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就采取类别股法定化还是章定化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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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法律传统、投资者及司法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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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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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赵玲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类别股创设的法律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投资者投资目的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对股份类型具有差异化需求。尽管我国已经存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多重表决权股制度,但仍无法有效回应实践中日趋强烈的差异化投资需求。在类别股的系统创设进程中,究竟是采取类别股法定化还是章定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法律传统、投资者以及司法的成熟度。在初期采取类别股法定化并逐步过渡到章定化的进程中,作为不完备条款的类别股类型及权利义务设计条款,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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