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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建鹏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此次三大协会之所以联合公布“封杀”信息,主要原因在于依托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多缺乏锚定真实价值,价格极易暴涨暴跌,而与之伴生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亦快速攀升。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虽然给极少数人带来巨大财富效应,但涉嫌与现有法规和政策背离,对众多普通投资者而言,更是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具体而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相关交易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政策相背离。另外,近年来一些机构推出包括虚拟代币直接发行、期货、杠杆合约或证券化代币买卖等业务,特别是有的境外商业机构向境内投资者发布无差别的诱导性广告,诱导普通投资者参与风险极高的高倍数合约交易,极端情况下造成一些投资人倾家荡产,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现有法规与政策,这些业务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上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风起云涌,带动国内一些完全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跑步进场,给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很大风险,这是此次三大协会公布“封杀”信息的重要背景。 此次公告强调,虚拟货币价格极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根据笔者的研究与观察,这道出了虚拟货币市场炒作的特质。现实中,特别是近半年来,有境外高科技行业著名人士在网络上不断“喊单”(发布自己交易订单情况),直接推动了某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暴涨,同时此人又针对另一种虚拟货币发布批评意见,直接导致该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砸盘”。此外,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这对于在高风险领域缺乏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人而言,贸然介入虚拟货币炒作,很容易损失惨重。 另外,从我国近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纠纷,虽然法院此举在法理上尚待商榷,但结果则使不少当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因此,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方向,三大协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正当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三大协会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告示仅限于约束本协会内部的会员单位,一旦涉及非会员单位,要求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非易事。再者,协会并非监管部门,并无执法权限,对违背服务约定的会员单位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此外,虚拟货币炒作天然具有全球性、准匿名性等特征,这对单一国家的严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 因此,要在该领域稳步推进监管,防范虚拟货币过度炒作带来的风险,需要依据法治精神,多方共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应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指本领域的法规与政策要有助于推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党中央近年着力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对于区块链研究所衍生的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建议推动“监管沙盒”(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以新型监管方式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同时将相关风险置于可控可防的范围内。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及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供给与法规指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机构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诱异性广告等,要进行严格执法,并与行业协会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提示与风险防范宣传工作。 最后,建议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国际多方协同,以防范境外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向国内蔓延。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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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型监管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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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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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建鹏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此次三大协会之所以联合公布“封杀”信息,主要原因在于依托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多缺乏锚定真实价值,价格极易暴涨暴跌,而与之伴生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亦快速攀升。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虽然给极少数人带来巨大财富效应,但涉嫌与现有法规和政策背离,对众多普通投资者而言,更是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具体而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相关交易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政策相背离。另外,近年来一些机构推出包括虚拟代币直接发行、期货、杠杆合约或证券化代币买卖等业务,特别是有的境外商业机构向境内投资者发布无差别的诱导性广告,诱导普通投资者参与风险极高的高倍数合约交易,极端情况下造成一些投资人倾家荡产,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现有法规与政策,这些业务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上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风起云涌,带动国内一些完全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跑步进场,给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很大风险,这是此次三大协会公布“封杀”信息的重要背景。 此次公告强调,虚拟货币价格极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根据笔者的研究与观察,这道出了虚拟货币市场炒作的特质。现实中,特别是近半年来,有境外高科技行业著名人士在网络上不断“喊单”(发布自己交易订单情况),直接推动了某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暴涨,同时此人又针对另一种虚拟货币发布批评意见,直接导致该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砸盘”。此外,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这对于在高风险领域缺乏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人而言,贸然介入虚拟货币炒作,很容易损失惨重。 另外,从我国近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纠纷,虽然法院此举在法理上尚待商榷,但结果则使不少当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因此,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方向,三大协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正当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三大协会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告示仅限于约束本协会内部的会员单位,一旦涉及非会员单位,要求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非易事。再者,协会并非监管部门,并无执法权限,对违背服务约定的会员单位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此外,虚拟货币炒作天然具有全球性、准匿名性等特征,这对单一国家的严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 因此,要在该领域稳步推进监管,防范虚拟货币过度炒作带来的风险,需要依据法治精神,多方共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应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指本领域的法规与政策要有助于推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党中央近年着力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对于区块链研究所衍生的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建议推动“监管沙盒”(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以新型监管方式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同时将相关风险置于可控可防的范围内。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及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供给与法规指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机构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诱异性广告等,要进行严格执法,并与行业协会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提示与风险防范宣传工作。 最后,建议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国际多方协同,以防范境外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向国内蔓延。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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