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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

(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崔 博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全球经济社会正在发生结构性变革,也给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支撑的政法工作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新机遇。各地政法机关主动拥抱科技革命浪潮,积极推进政法领域智能化建设,为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受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制约,政法智能化建设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推进不协同、进展不平衡、建用“两张皮”、实战性不强、重复建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破解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更新理念思路,特别是要把握好几对关系。
  建与用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作出重大战略安排,各地在用好中央政策的同时,要始终把握好建设与应用的关系,弄清楚为什么推进智能化建设这一基础问题,切实守住实战实用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有的地方政法智能化建设立项论证不够,审批机制不健全,有的项目贪大求全,存在为建而建、建了不好用等问题,投入产出比低下,究其原因还在于政绩观错位。
  对此,首先要端正政绩观。不盲目跟风赶时髦,切实从本地实际需要、经济承受能力出发,找准政法工作的痛点、群众关注的热点、提质增效的难点,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计划。其次要完善立项审批机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的同时,听取一线干警、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花架子工程”“烂尾工程”。第三,要强化人本理念。把相关软件系统易用、好用与干警群众会用、乐用结合起来,简化操作方式、减少操作环节,形成建设与应用的良性循环。第四,要树立正确导向。鉴于目前智能化建设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对政法智能化建设要慎重提出考核要求和排名,特别是防止指标“一刀切”。评价智能化建设成效,不能简单看建成了哪些项目,更要看实际使用效果怎样,对政法工作质量效率的促进作用如何,防止出现建设泡沫。
  人与科技的关系。当前,科技飞速发展为政法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无限可能,但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即无限夸大和依赖科技,颠倒人与科技的关系定位。这涉及对政法智能化建设的功能定位与预期。从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技术发展看,现代科技对于政法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优势:一是处理简单的事务性工作效率高、质量稳定、差错率低;二是获取海量信息速度快、比对全面,能够为执法司法决策提供越来越精准有效的参考;三是流程上客观透明,能有效防止人情因素、能力素质对工作质效的影响和制约。
  但就政法工作本身而言,主要内容是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在强调规范性的同时,也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综合考虑法理情等多种因素。“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比如司法裁判工作,绝不是简单机械的法律推理运算,而是要求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同时推陈出新,这也是所谓“法之理在法外”。政法工作特点决定了推进智能化建设,定位应在于以科技之长补人力之不足,让法官检察官更加集中精力办好司法核心业务,而不是完全取代人的作用。前些年有的地方探索“电脑判案”难以推行,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颠倒了科技与人的主从地位。要立足科技为人服务,找准发挥现代科技优势的结合点,防止盲目求新,背离智能化建设的初衷。
  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政法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往往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风险管理链条更长,要树立底线思维,坚持安全防护与智能化建设同步考虑、配套推进,强化制度和技术保障,确保智能化建设安全有序推进。特别是要重点防范三个方面风险:一是泄密风险。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保密法以及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参与政法智能化建设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准入制度,加强关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审查,筑牢制度和技术防线。二是侵权风险。政法机关掌握大量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特别是随着人脸识别、区块链技术在政法公共服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更需要趋利避害用好新技术这把“双刃剑”。三是廉政风险。政法智能化建设资金量大、廉政风险高,要加强监管,深化智能化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确保智能化建设成为廉洁工程。
  此外,还要处理好应用与探索的关系、“主干”和“枝叶”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政法系统内外的关系、制度与科技的关系、线上与线下的关系等。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进一步提高政法智能化建设水平,更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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