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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在《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为风险刑法辩护》的文章中指出: 风险刑法备受质疑的原因是,其会无节制扩大其存在范围。现代刑法强化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本身具有正当性,古典刑法事后法的属性和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理论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国家对风险与安全的制度预判。理性主义标签化理解风险刑法,才是造成风险刑法被法教义学否定的原因。区别于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道德基础,现代刑法转向以被害人为中心,强调刑法在被害人具有被侵害的危险时适当介入。在社会风险日趋增多且不确定的时代背景下,风险刑法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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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就风险刑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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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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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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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在《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为风险刑法辩护》的文章中指出: 风险刑法备受质疑的原因是,其会无节制扩大其存在范围。现代刑法强化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本身具有正当性,古典刑法事后法的属性和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理论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国家对风险与安全的制度预判。理性主义标签化理解风险刑法,才是造成风险刑法被法教义学否定的原因。区别于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道德基础,现代刑法转向以被害人为中心,强调刑法在被害人具有被侵害的危险时适当介入。在社会风险日趋增多且不确定的时代背景下,风险刑法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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