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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锡柱在《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无人机空域准入:法律分析与制度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无人机产业蕴含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现行无人机空域准入制度以传统飞行监管制度为蓝本,将空域准入作为一种特权,无人机难以获得合法飞行身份,限制了其价值的发挥。无人机飞行是用户对无人机行使财产权的过程,具体飞行行为还与特定权利关联,涉及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营业自由等权利。空域的公共属性进一步决定了无人机以自由进入空域飞行为原则,仅在具有特定风险时,方可为抑制风险而设定许可,明确空域准入条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和风险均衡原则,在尊重飞行权利的基础上设定空域准入条件,保障空域安全,在产业发展、风险防控、用户权利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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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柱就无人机空域准入制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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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传统飞行监管制度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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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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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锡柱在《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无人机空域准入:法律分析与制度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无人机产业蕴含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现行无人机空域准入制度以传统飞行监管制度为蓝本,将空域准入作为一种特权,无人机难以获得合法飞行身份,限制了其价值的发挥。无人机飞行是用户对无人机行使财产权的过程,具体飞行行为还与特定权利关联,涉及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营业自由等权利。空域的公共属性进一步决定了无人机以自由进入空域飞行为原则,仅在具有特定风险时,方可为抑制风险而设定许可,明确空域准入条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和风险均衡原则,在尊重飞行权利的基础上设定空域准入条件,保障空域安全,在产业发展、风险防控、用户权利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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