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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期货法草案时建议
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 2021-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4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期货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制定期货法有助从法律层面上为市场监管及运作提供制度性保障,提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使其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与此同时,与会人员也对期货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李钺锋委员说,我国期货市场的92个产品品种,基本覆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由此可见,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实体经济有着很大影响。但草案在立法宗旨表述中,还没有明确提出“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容。建议草案明确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立法宗旨,更好引导金融业进行结构调整,从而保障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吕薇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期货的功能定位,在总则中进一步强调在中国开展期货交易的基本出发点是发现价格、规避风险,避免把期货交易作为投机工具。
  刘修文委员指出,草案第七条规定我国期货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却又同时规定期货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利率和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其他衍生品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监管。多头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政策冲突、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效能弱化,难以从全局的角度防控风险传播等负面问题,也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参考国际规则,不再区分机构类型、产品类型,统一所有期货、利率和汇率期货、其他衍生品的监管规则,更好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杨志今委员注意到草案里规定了交易者的调解解决机制和集体诉讼制度,是一项有效的制度保障。但在法律责任一章里,草案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没有纳入期货交易民事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也没有建立公益诉讼等制度,对于交易者而言,仍然需要依据其他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建立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机制,对期货市场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制,对市场中的弱势主体的利益提供更好的倾斜性的保护。
  陈文华委员说,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属金融市场活动,涉及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民法典等众多法律法规的内容,在经营机构和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多的相通、相融之处,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在第二条第一款后面增加“本法未规定的适用证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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