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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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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基于破解市场流动性困局的思考
·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通报批评”
·

刘云就个人信息的非物质性损害谈——
包括外部风险损害和内心焦虑损害
· 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
· 其源自于实体权利所固有的请求权
· 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

管育鹰就适用惩罚性赔偿谈——
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

(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管育鹰在《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须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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