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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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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基于破解市场流动性困局的思考
· 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种类的“通报批评”
·

刘云就个人信息的非物质性损害谈——
包括外部风险损害和内心焦虑损害
· 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
· 其源自于实体权利所固有的请求权
· 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



刘云就个人信息的非物质性损害谈——
包括外部风险损害和内心焦虑损害

(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云在《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信息非物质性损害的认定规则》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信息的非物质性损害主要包括外部风险的损害和内心焦虑的损害,属于个人信息侵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损害类型。我国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个人信息非物质性损害具有可赔偿性。非物质性损害的“损害范围”在近现代呈扩张趋势,相关损害具有的显著性和客观性依然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并可以作为证明个人信息的外部风险和内心焦虑达致相应标的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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