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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并在“附则”中明确“沿海水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沿海水域”的表述不很确切,本法适用范围不限于“沿海”,海洋环境保护法、海警法等法律已经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草案中很多条文也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建议保持相关法律用语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 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船舶的疫情防控问题引发各方关注。为有效应对船舶发生传染病疫情,有必要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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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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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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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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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并在“附则”中明确“沿海水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沿海水域”的表述不很确切,本法适用范围不限于“沿海”,海洋环境保护法、海警法等法律已经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草案中很多条文也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建议保持相关法律用语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 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船舶的疫情防控问题引发各方关注。为有效应对船舶发生传染病疫情,有必要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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