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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五条中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意见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修正草案二审稿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时,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常委会委员还就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强素质教育、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抓紧开展工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条件成熟时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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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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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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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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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五条中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意见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修正草案二审稿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时,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常委会委员还就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强素质教育、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抓紧开展工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条件成熟时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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