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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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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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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勇就网络谣言规制谈——其三种模式应当引入合作规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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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立足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实践
· 其易被滥用并异化为商业诋毁手段
· 直播打赏的法律思考

高志宏就同业监督权谈——
其易被滥用并异化为商业诋毁手段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在《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同业监督法律制度建构:正当性、属性及其边界》的文章中指出:
  同业监督克服了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有着独特作用,这是建构产品质量同业监督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法确立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元监督体系。无论是从宪法渊源看还是从法律渊源看,我国并未明确肯定同业监督,亦未明确禁止同业监督,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同业监督权不属于国家公权,亦不属于企业私权,而是属于社会性权利。同业监督权极易被滥用并异化为商业诋毁手段,从而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我国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明确同业监督的合法性,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建同业监督规范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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