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13 |
11/13 |
10
|
11
|
12
|
>
|
>| |
|
|
PDF版 |
|
|
|
□ 杨建军
(一)现行立法建立的文化传承制度 1.确立了国家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科层体系。 2.建立了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系列制度。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原创文化专门立法,具有更加重大而独特的价值。(1)语言文字立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出台,既有助于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助于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壮大“语言的生命”。(2)中医药保护立法。中医药法的制定,初步改变了中西医药发展失衡的状态,为中医药、各民族医药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依据。(3)国家先后制定了《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予以特别保护。 3.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基本制度。(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2)促进传统文化与人民大众的生产与生活融合。除了立法,国家还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将涵盖大众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剪纸、刺绣、年画、木雕、金银制作工艺、建筑营造”等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特性的传统工艺作为振兴对象,既有助于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3)设定大众文化传播的基本目标和制度底线。(4)建立标准化、数字化文化传承法律制度和互联网领域的文化传播制度。 4.通过关联立法,传承文化精神。主要有:(1)刑法修正案(八)承继“宽宥”精神,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一般不适用死刑。(2)民法典第七、八、九条关于“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则以专条规定捍卫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3)志愿服务与鼓励见义勇为立法。(4)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立法,填补了尊崇、铭记英雄烈士精神等立法空白。 (二)现行立法建立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法律机制 主要有六种:1.行政法保护机制。2.知识产权法保护机制。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机制。4.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机制。5.物权法保护机制。6.刑事法律保护机制。 完善文化传承立法的难题及其因应 (一)现代化的挑战与文明自主性保存之间的冲突 1.直面西方文化冲击和文明竞争。2.立法中的扬弃与传承。顺应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在探寻既符合民族文化传统,又符合世界通行的环境伦理、科技伦理、法律伦理的基础上开展立法。3.针对实践中文化传承的突出问题加快立法。如本土传统文化资源被掠夺、民族传说被野蛮开采、国家经典故事被篡改、民族特色节日和传统习俗被他国抢注等突出问题,应属于文化传承立法重点矫正的问题。 (二)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平衡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需要做到:1.积极履行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定义务。2.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履行国家义务与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 (三)立足时代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1.目前,虽然有了中医药法,但是,中医药发展面临的深层制度障碍,并未完全剔除。2.促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传承。要保护戏曲、杂技等舞台“展示”的艺术,更要保护传统的“生活”技艺。3.在文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需要高度警惕“大众文化”过度商业化、市场化,演化为“文化工业”,演变为“商业机构和政治权力强加给‘大众’的文化商品”。4.立足现代生活开掘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文化总体上属于义务本位文化、秩序文化、德性至上的文化,但现代国家的治理高度强调权利、自由、民主,因而整个法律制度自身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也需要更多地融入权利、自由、民主等现代文化因子。 (四)促进文化传承立法的进一步体系化 1.欲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科学法律体系,需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文化精神传承等立法作合理的界分与勾连。总体来看,文化精神的传承更具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时代价值,因为对待文明“不能只满足于欣赏它们产生的精美物件,更应该去领略其中包含的人文精神;不能只满足于领略它们对以往人们生活的艺术表现,更应该让其中蕴藏的精神鲜活起来”。2.化解多头立法问题。3.完善文化传承的法律机制。以公法为重心的保护机制容易造成“重申报,轻保护”等文化公地悲剧,而过多地强调公益性容易忽视文化只有融入现实生活、不断被创新才能被更好地传承、延续并保持文化的“活态”属性等特征。文化传承面临的法律问题复杂,除了行政法的保护机制外,还应当建立公法与私法相结合、多部门法共同保护的法律机制。 (五)文化精神传承与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文化不仅需要继承,而且需要创造性转化,既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也要在连续性中有转化,在转化中产生新的东西,新与旧之间保持“辩证的连续”,变迁中保持对传统的认同。1.在中国历史发展中,“齐家、治国、平天下”“大一统”的文化传统,是长期以来华夏民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相关立法必须继续坚持的基本原则。2.民本理念和德治传统。3.“诚信”传统与政府诚信、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4.“孝”文化的传承与家事法的创新。5.乡贤文化与乡村社会的治理。6.调解传统与当代调解制度的法治化。 (六)文化传承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传播的立法保障 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既需要全面系统地认识传统文化、科学准确地评价传统文化、批判发展地继承传统文化,也需要在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借鉴域外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验。1.针对文化传承制定特别法律和政策。2.由国家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文化政策、提供文化保护咨询、审议文化遗产决议、组织和监督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细分文化遗产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政策保护。4.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传承融资机制。 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核心是“仁、义、孝、礼、恕、天人合一”等传统价值观在各国的共享性;传统文化中德治、和平主义、天下为公等儒家文化的传播,可以向世界传递中国和平崛起的理念。科学制定传统文化海外传播法律制度,可以使国家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建设、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孔子学院建设、中华文化对外翻译与传播、重点文化企业海外发展更具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文化价值传播能力。
|
|
现行立法建立的文化传承制度与保护机制
|
|
|
|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杨建军
(一)现行立法建立的文化传承制度 1.确立了国家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科层体系。 2.建立了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系列制度。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原创文化专门立法,具有更加重大而独特的价值。(1)语言文字立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出台,既有助于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助于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壮大“语言的生命”。(2)中医药保护立法。中医药法的制定,初步改变了中西医药发展失衡的状态,为中医药、各民族医药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依据。(3)国家先后制定了《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予以特别保护。 3.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基本制度。(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2)促进传统文化与人民大众的生产与生活融合。除了立法,国家还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将涵盖大众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剪纸、刺绣、年画、木雕、金银制作工艺、建筑营造”等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特性的传统工艺作为振兴对象,既有助于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3)设定大众文化传播的基本目标和制度底线。(4)建立标准化、数字化文化传承法律制度和互联网领域的文化传播制度。 4.通过关联立法,传承文化精神。主要有:(1)刑法修正案(八)承继“宽宥”精神,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一般不适用死刑。(2)民法典第七、八、九条关于“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则以专条规定捍卫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3)志愿服务与鼓励见义勇为立法。(4)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立法,填补了尊崇、铭记英雄烈士精神等立法空白。 (二)现行立法建立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法律机制 主要有六种:1.行政法保护机制。2.知识产权法保护机制。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机制。4.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机制。5.物权法保护机制。6.刑事法律保护机制。 完善文化传承立法的难题及其因应 (一)现代化的挑战与文明自主性保存之间的冲突 1.直面西方文化冲击和文明竞争。2.立法中的扬弃与传承。顺应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在探寻既符合民族文化传统,又符合世界通行的环境伦理、科技伦理、法律伦理的基础上开展立法。3.针对实践中文化传承的突出问题加快立法。如本土传统文化资源被掠夺、民族传说被野蛮开采、国家经典故事被篡改、民族特色节日和传统习俗被他国抢注等突出问题,应属于文化传承立法重点矫正的问题。 (二)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平衡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需要做到:1.积极履行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定义务。2.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履行国家义务与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 (三)立足时代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1.目前,虽然有了中医药法,但是,中医药发展面临的深层制度障碍,并未完全剔除。2.促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传承。要保护戏曲、杂技等舞台“展示”的艺术,更要保护传统的“生活”技艺。3.在文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需要高度警惕“大众文化”过度商业化、市场化,演化为“文化工业”,演变为“商业机构和政治权力强加给‘大众’的文化商品”。4.立足现代生活开掘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文化总体上属于义务本位文化、秩序文化、德性至上的文化,但现代国家的治理高度强调权利、自由、民主,因而整个法律制度自身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也需要更多地融入权利、自由、民主等现代文化因子。 (四)促进文化传承立法的进一步体系化 1.欲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科学法律体系,需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文化精神传承等立法作合理的界分与勾连。总体来看,文化精神的传承更具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时代价值,因为对待文明“不能只满足于欣赏它们产生的精美物件,更应该去领略其中包含的人文精神;不能只满足于领略它们对以往人们生活的艺术表现,更应该让其中蕴藏的精神鲜活起来”。2.化解多头立法问题。3.完善文化传承的法律机制。以公法为重心的保护机制容易造成“重申报,轻保护”等文化公地悲剧,而过多地强调公益性容易忽视文化只有融入现实生活、不断被创新才能被更好地传承、延续并保持文化的“活态”属性等特征。文化传承面临的法律问题复杂,除了行政法的保护机制外,还应当建立公法与私法相结合、多部门法共同保护的法律机制。 (五)文化精神传承与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文化不仅需要继承,而且需要创造性转化,既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也要在连续性中有转化,在转化中产生新的东西,新与旧之间保持“辩证的连续”,变迁中保持对传统的认同。1.在中国历史发展中,“齐家、治国、平天下”“大一统”的文化传统,是长期以来华夏民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精神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相关立法必须继续坚持的基本原则。2.民本理念和德治传统。3.“诚信”传统与政府诚信、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4.“孝”文化的传承与家事法的创新。5.乡贤文化与乡村社会的治理。6.调解传统与当代调解制度的法治化。 (六)文化传承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传播的立法保障 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既需要全面系统地认识传统文化、科学准确地评价传统文化、批判发展地继承传统文化,也需要在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借鉴域外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验。1.针对文化传承制定特别法律和政策。2.由国家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文化政策、提供文化保护咨询、审议文化遗产决议、组织和监督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细分文化遗产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政策保护。4.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传承融资机制。 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核心是“仁、义、孝、礼、恕、天人合一”等传统价值观在各国的共享性;传统文化中德治、和平主义、天下为公等儒家文化的传播,可以向世界传递中国和平崛起的理念。科学制定传统文化海外传播法律制度,可以使国家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建设、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孔子学院建设、中华文化对外翻译与传播、重点文化企业海外发展更具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文化价值传播能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