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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难这一保险行业顽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针对保险人在理赔中的恶意违约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规制,成为首要之策。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黄丽娟在《法学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责任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多数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经由保险赔付获得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保险人所承担的不只是简单赔付的结果性义务,而是一个兼具主观善意和客观诚信之理赔的过程性义务。保险人恶意责任构成的核心——恶意不当理赔,也应分别从主观恶意与客观不当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在主观方面应将保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其归责性与我国现行的主观过错形态进行匹配;在客观方面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实际类型来对理赔的不当性予以界定。既有的违约责任难以实现充分补偿和有效惩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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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娟就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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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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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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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难这一保险行业顽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针对保险人在理赔中的恶意违约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规制,成为首要之策。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黄丽娟在《法学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责任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多数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经由保险赔付获得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保险人所承担的不只是简单赔付的结果性义务,而是一个兼具主观善意和客观诚信之理赔的过程性义务。保险人恶意责任构成的核心——恶意不当理赔,也应分别从主观恶意与客观不当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在主观方面应将保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其归责性与我国现行的主观过错形态进行匹配;在客观方面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实际类型来对理赔的不当性予以界定。既有的违约责任难以实现充分补偿和有效惩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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