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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在《法学》2020年第7期上发表题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的文章中指出: 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经历了从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发展过程。二元模式有其合理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兼采主观解释与规范性解释。主观解释即自然解释,适用前提是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对表意符号的主观理解。规范性解释通常采用理性人视角,须探究理性人在具体情境中应当如何理解表意符号。合同中的数个意思表示解释应当尽量采用统一的理性人标准。在例外情形中,鉴于表意人的高度可归责性,规范性解释应采用主观相对人视角,以特定相对人对表意符号的实然理解作为表意符号的规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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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就意思表示解释原则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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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历了从一元到二元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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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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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在《法学》2020年第7期上发表题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的文章中指出: 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经历了从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发展过程。二元模式有其合理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兼采主观解释与规范性解释。主观解释即自然解释,适用前提是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对表意符号的主观理解。规范性解释通常采用理性人视角,须探究理性人在具体情境中应当如何理解表意符号。合同中的数个意思表示解释应当尽量采用统一的理性人标准。在例外情形中,鉴于表意人的高度可归责性,规范性解释应采用主观相对人视角,以特定相对人对表意符号的实然理解作为表意符号的规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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