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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占州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
202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认真执行,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适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此次修订,实现了对所有检察工作文书的统一规范,按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加以分类,加上通用文书以及检委会工作文书、案件管理工作文书、检察技术工作文书等综合业务类文书,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原有的2882种检察工作文书,修订精简为723种检察工作文书,形成了比较完备、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文书体系。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捕诉一体”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办案和审查报告的撰写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和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和起诉权统一由同一名检察官行使,在工作实践中,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相似性,如果还按照两个报告文书分开撰写,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还与司法改革的精神不符,因此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整合为“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大势所趋,也是完善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有力措施,体现了“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段接着一段办”。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概述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概念 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制作的反映案件全部情况的工作文书,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是刑事检察的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工具和载体,其首要的核心功能是案件审查功能,承办检察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过程就是全面把握案情、审查证据、判断事实,并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同时,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还具有汇报功能、庭审功能等。 (二)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类型 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出现的检察工作文书,共分为三类,分别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中的一类,也是最主要的类型。《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分为上述三个类型,分别设计了审查报告格式样本,对样本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指引检察人员规范制作各类检察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统一调整,与“捕诉一体”改革相适应,服务于案件办理。 (三)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在三类报告中,适用“捕诉一体”案件的审查报告是主要的审查报告。其开头包括收案时间、侦查机关、移送单位、移送案由、犯罪嫌疑人、案件编号、侦查机关承办人、联系电话、检察机关承办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受理、讯问、核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退查情况等诉讼经过。报告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和发破案经过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基本都是一样的,没有大的变动。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可以摘抄侦(调)查机关(部门)的提请(移送、报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或者提请(移送、报请)公诉意见书里的相应内容。 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和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基本相似。对于一人多罪或者多人多罪的案件,以罪名为单位,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体例撰写。对于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时间先后或者情节轻重的顺序进行表述。对于每个罪名要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上述事实证据的表述,证据可以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顺序进行表述,每类证据罗列完毕后都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分析,详述待证事实。 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部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设置。在审查逮捕阶段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未成年人有效监护及帮教条件,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情况(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合适成年人等),是否属于督办或挂牌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捕后新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针对捕后引导取证情况),案件管辖问题,同案犯处理情况(如另案处理等情况),刑事和解情况,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公益诉讼线索情况,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帮教落实情况,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 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及其他代理人的意见。 审查意见部分在审查逮捕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认定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意见、社会危险性分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继续侦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捕漏犯意见以及据此而形成的承办人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认定意见、认罪认罚适用情况、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诉漏罪漏犯意见以及据此而形成的承办人意见。 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的审查报告与适用“捕诉一体”案件的审查报告相比,缺少了审查逮捕部分的内容,其他内容和结构基本一致。适用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主要以表格形式对适用“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的各项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但是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具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可以进行复制并填写。 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如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可直接表述“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若基本一致,但在部分细节上存在不一致,列明不一致的地方即可;若出入比较大,则直接写明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逮捕审查的事实与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有不同的,也应予以说明。 二是证据摘录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选择摘录顺序,尽量分组摘录,可采取证据种类分组法、犯罪构成要件分组法、犯罪阶段分组法、图表分组法等证据分组方法摘录。对证据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如物证一般要和相应的提取手续包括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放在一组摘录。分组摘录后对每一组证据应进行证明小结。在具体摘录一份证据时按照摘录、证实、存在的问题顺序进行摘录说明。 在证据分析方面,突出证明体系的分析,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论证,就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证明体系得出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阐明观点和理由。具体要点如下: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②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 ④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已经提出的或预测可能提出的有关于定罪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⑤涉案次数、数量、金额等反映主要犯罪情节的分析认定。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需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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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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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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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占州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
202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认真执行,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适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此次修订,实现了对所有检察工作文书的统一规范,按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加以分类,加上通用文书以及检委会工作文书、案件管理工作文书、检察技术工作文书等综合业务类文书,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原有的2882种检察工作文书,修订精简为723种检察工作文书,形成了比较完备、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文书体系。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捕诉一体”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办案和审查报告的撰写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和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和起诉权统一由同一名检察官行使,在工作实践中,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相似性,如果还按照两个报告文书分开撰写,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还与司法改革的精神不符,因此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整合为“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大势所趋,也是完善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有力措施,体现了“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段接着一段办”。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概述 (一)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概念 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制作的反映案件全部情况的工作文书,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是刑事检察的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工具和载体,其首要的核心功能是案件审查功能,承办检察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过程就是全面把握案情、审查证据、判断事实,并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同时,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还具有汇报功能、庭审功能等。 (二)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类型 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是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出现的检察工作文书,共分为三类,分别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是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中的一类,也是最主要的类型。《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分为上述三个类型,分别设计了审查报告格式样本,对样本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指引检察人员规范制作各类检察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统一调整,与“捕诉一体”改革相适应,服务于案件办理。 (三)捕诉合一案件审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在三类报告中,适用“捕诉一体”案件的审查报告是主要的审查报告。其开头包括收案时间、侦查机关、移送单位、移送案由、犯罪嫌疑人、案件编号、侦查机关承办人、联系电话、检察机关承办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受理、讯问、核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退查情况等诉讼经过。报告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和发破案经过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基本都是一样的,没有大的变动。侦(调)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可以摘抄侦(调)查机关(部门)的提请(移送、报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或者提请(移送、报请)公诉意见书里的相应内容。 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和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基本相似。对于一人多罪或者多人多罪的案件,以罪名为单位,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体例撰写。对于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时间先后或者情节轻重的顺序进行表述。对于每个罪名要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上述事实证据的表述,证据可以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顺序进行表述,每类证据罗列完毕后都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分析,详述待证事实。 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部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设置。在审查逮捕阶段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未成年人有效监护及帮教条件,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情况(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合适成年人等),是否属于督办或挂牌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包括案件背景、有关领导批示情况(捕后新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针对捕后引导取证情况),案件管辖问题,同案犯处理情况(如另案处理等情况),刑事和解情况,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公益诉讼线索情况,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帮教落实情况,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及情况。 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及其他代理人的意见。 审查意见部分在审查逮捕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认定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意见、社会危险性分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继续侦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捕漏犯意见以及据此而形成的承办人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包括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认定意见、认罪认罚适用情况、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侦查监督及追诉漏罪漏犯意见以及据此而形成的承办人意见。 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的审查报告与适用“捕诉一体”案件的审查报告相比,缺少了审查逮捕部分的内容,其他内容和结构基本一致。适用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主要以表格形式对适用“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的各项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但是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具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可以进行复制并填写。 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如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可直接表述“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若基本一致,但在部分细节上存在不一致,列明不一致的地方即可;若出入比较大,则直接写明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逮捕审查的事实与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有不同的,也应予以说明。 二是证据摘录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选择摘录顺序,尽量分组摘录,可采取证据种类分组法、犯罪构成要件分组法、犯罪阶段分组法、图表分组法等证据分组方法摘录。对证据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如物证一般要和相应的提取手续包括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放在一组摘录。分组摘录后对每一组证据应进行证明小结。在具体摘录一份证据时按照摘录、证实、存在的问题顺序进行摘录说明。 在证据分析方面,突出证明体系的分析,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论证,就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证明体系得出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阐明观点和理由。具体要点如下: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②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 ④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已经提出的或预测可能提出的有关于定罪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⑤涉案次数、数量、金额等反映主要犯罪情节的分析认定。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需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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