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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让民法典更加深入人心

(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审理法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体现出办案者应有的法治素养,才能更好地彰显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 张海英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家小孩从35楼扔下一矿泉水瓶,致原告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共计9万多元。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广州首个宣判的案件。同一天,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也在江西宣判。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已于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其制定、通过到实施的每个环节都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在实施环节,无论是实施后的第一案,还是其他创下新纪录的案例,相对而言关注度更高,所产生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自然也不同。
  以上述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就案情来说其实并不算很复杂,但因为是民法典实施后高空抛物第一案广受关注。此案的判决,既能体现出审理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认定,也能体现出对民法典相关条的理解和适用;同时,还能唤起公众对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的回味和对民法典的进步之处的认知。
  上述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由于适用新设法律规定,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过去,我国对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补偿性赔偿,因金额较少所起作用有限。而民法典首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能让污染制造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审理法院及时让新规定“亮剑”,及时发挥了民法典的警示作用。
  毫无疑问,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时,都会更加慎重更加理性,因为第一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审理法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体现出办案者应有的法治素养,才能更好地彰显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办好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如同打响“第一枪”,具有鲜明导向作用。
  审理法院办好“第一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为以后办理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开了一个好头,奠定了良好基调。虽说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但良法善治离不开司法人员积极主动依法作为。即好的案例对于司法人员具有正向引导、激励等作用。即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也不能否认典型案例所具有的示范意义。
  从公众角度来说,急需了解民法典,因为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而公众了解这一新法律的重要机遇和途径便是司法案例,尤其是“第一案”,因为关注度高更能激发人们的兴趣。也就是说,办好“第一案”以及其他创下新纪录的案例,会产生更好的普法效果。期待司法机关也能抓住这种机遇普及民法典。
  司法机关普及民法典的最好方式,笔者以为,一是严格依法办好每一起案件,特别是“第一案”、典型案例。二是及时结合案例判决做好释法工作。上述两起案例的审理法官做得比较好,即宣判后进一步阐述了民法典的重要作用,这有助于公众更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和使用民法典。三是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司法建议提示有关方面完善体制机制乃至相关法规等。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司法机关将陆续审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期待都能把办好“第一案”当成打好“第一枪”,让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用活用好民法典
  广东这起“第一案“在诉前就通过小区监控锁定了侵权事实,侵权关系与法律责任相对而言都很明确,法官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不负众望。不过这起案件还不足以彰显民法典在破解“高空抛物”顽疾上的全部威力。因为民法典不仅首次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室外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等于是从事前防范和事后追责两方面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司法机关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用活用好民法典,让其最大化地发挥效用。   安徽 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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