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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精准对接现行法律法规,是依法保护长江的必然要求
□ 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长江大保护的大动作连连——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2020年12月31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则为贯彻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打上了重要的法律补丁,提供了更精密的执法司法工具和更有力的抓手。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然而,在过去数十年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导致长江水生物种全面衰退,多物种濒临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一度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水中大熊猫”白鳍豚早在2007年就已被宣布功能性灭绝,长江鲟野生种群基本绝迹,白鲟面临濒危,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中华鲟和长江生态“活化石”长江江豚的数量锐减……即便是其他普通鱼类的数量也衰减严重。实行十年禁渔,让长江休养生息,势在必行。 在法治社会,善政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保护总要求,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均需法律的支撑,均需在法律中寻找依据和标尺。保护长江的法律依据散见于长江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水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长江十年禁渔等保护性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牵涉到很多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问题,而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又具有法律模糊性,所以,出台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或解释,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模糊性问题予以明确界定,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精准对接现行法律法规,是依法保护长江的必然要求。 此次四部门出台的意见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结合长江生态的特点和保护重点给出了打击犯罪行为的专用“度量衡”。二是明确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机构、标准和方法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让执法司法行为在程序上更加规范严谨。三是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这有助于执法司法人员精准拿捏惩戒尺度,公平办案,更好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功能。四是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这有助于斩断地下产业链条。行政执法是长江保护的常态长效措施,行政执法工作到位,长江保护就能事半功倍。五是要求各部门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非法捕捞问题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厘清各部门的责任关系,有助于封堵执法司法漏洞,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协调统筹保护力量,提升保护效率与质量。 以“十年禁捕”为核心的保护动作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而长江保护法以及此次四部门意见的出台,为长江大保护织密了法律之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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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江大保护织密法律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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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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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精准对接现行法律法规,是依法保护长江的必然要求
□ 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长江大保护的大动作连连——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2020年12月31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则为贯彻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打上了重要的法律补丁,提供了更精密的执法司法工具和更有力的抓手。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然而,在过去数十年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导致长江水生物种全面衰退,多物种濒临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一度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水中大熊猫”白鳍豚早在2007年就已被宣布功能性灭绝,长江鲟野生种群基本绝迹,白鲟面临濒危,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中华鲟和长江生态“活化石”长江江豚的数量锐减……即便是其他普通鱼类的数量也衰减严重。实行十年禁渔,让长江休养生息,势在必行。 在法治社会,善政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保护总要求,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均需法律的支撑,均需在法律中寻找依据和标尺。保护长江的法律依据散见于长江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水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长江十年禁渔等保护性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牵涉到很多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问题,而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又具有法律模糊性,所以,出台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或解释,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模糊性问题予以明确界定,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精准对接现行法律法规,是依法保护长江的必然要求。 此次四部门出台的意见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结合长江生态的特点和保护重点给出了打击犯罪行为的专用“度量衡”。二是明确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机构、标准和方法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让执法司法行为在程序上更加规范严谨。三是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这有助于执法司法人员精准拿捏惩戒尺度,公平办案,更好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功能。四是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这有助于斩断地下产业链条。行政执法是长江保护的常态长效措施,行政执法工作到位,长江保护就能事半功倍。五是要求各部门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非法捕捞问题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厘清各部门的责任关系,有助于封堵执法司法漏洞,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协调统筹保护力量,提升保护效率与质量。 以“十年禁捕”为核心的保护动作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而长江保护法以及此次四部门意见的出台,为长江大保护织密了法律之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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