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终极正义不仅取决于法庭量刑,也取决于惩罚物脱离国家之手后,在社会关系中被反复诠释、占有和赋义的过程
□ 尹晓兵
在浙江杭州岳王庙、河南淮阳太昊陵等地,秦桧等奸臣的铸铁跪像前,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有人头疼便摸摸跪像的头,有人腰疼便拍拍跪像的腰,口中念叨“让奸臣替我疼”“把病传给秦桧”。跪像某些部位已被摸得发亮。
对不少游客而言,这似乎只是民俗或迷信。但从法哲学角度看,它提出了一个严肃问题:一尊由官方铸造、用于永久羞辱的惩罚物,为什么会在后世被民众改造成“治疗器具”,并围绕它长出一套“应该摸”“摸了应该好”的规范秩序?这背后,是一种可称为“惩罚物的后世生命”的法律现象。
惩罚物的表达漂移
官方铸造秦桧跪像,本意是把惩罚性表达落成为实物形态。造像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它选用铁质实体来接住文字判决:铁耐久,罪责便从文辞的裁断里走出来,凝固成相对稳定的物质形态。空间的摆布同样在起作用:岳飞高立,秦桧跪伏,忠奸秩序被折算成一上一下两个位置。
但仅以惩罚论,会遗漏物质载体的另一面。言语易散,铁像却长期占据现场。审判者离场、观者散去后,它仍作为可触摸、可感知的实体存在,其意义并未在铸造完成时封闭。官方虽制造羞辱符号,但符号此后如何被理解、调用,却难由官方完全支配。
民众走向跪像时,并非在安静阅读官方谴责书。他们带着生活经验、病痛以及未被官方叙事收编的实用理性。于是,官方传递的“痛苦”信号被接入自身病痛:谴责被搁置,痛苦被私人重新定义,惩罚物的表达也随之漂移。结果并未强化官方道德共识,反倒生成了一套民间治疗共识。
“头疼摸头”何以成立
治疗性转嫁的发生需若干条件配合。其形态基础在于跪像具有可辨识的完整人形,头、颈、肩、背、腰、臂、腿俱全,并非抽象的耻辱柱。身体图式完整,才使“头疼摸头、腰疼摸腰”一类动作成为可能。腹痛者把手放在跪像腰部,借身体位置的对应“推己及人”,由触觉体会疼痛。铸铁像也因外形近人,被暂时当作可承受痛苦的“代理身体”。这与神像崇拜不同:神像的力量来自不可企及的神性,惩罚物的治疗效力则主要来自其与人体之间简单而明确的形态一致。
治疗性转嫁发生的场域与可接触性、重复实践有关。跪像多暴露于露天或半露天环境,没有展柜玻璃、物理屏障和严格的开放时间,触手可及。博物馆文物则多陈列于玻璃之后。在太昊陵、岳王庙等地,游客往往先旁观,见别人伸手,犹豫后也跟着触摸。反复之下,偶发而私密的动作积累出重复性,逐渐形成社会惯例。后来者看到像体经年磨痕,常常无须解释便照样去做。“他人在摸”本身就有示范作用。就规则生成而言,惯例化仍是事实性重复向规范性期待过渡的中间环节,但已为“应当如此”的规范态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若从法哲学看,“让奸臣替我疼”是一种逻辑清晰的责任转移,其道德论证有两个前提:
一是历史罪责具有无尽赔偿性:在朴素民间正义观中,叛国奸臣的道德债务无限,个人死亡不能清偿,故处于“永罚”状态,持续承受附加痛苦具有正当性。
二是无辜者痛苦具有道德可转移性:病痛百姓自视为无辜者,其痛苦是需要纠正的不公;将这份不公交付已被判定为永世罪人的对象“代受”,在民间认知中便完成一种扭曲的衡平。这不是加害,而是把病痛导向“应受惩罚之地”。
治疗性转嫁与其说是否定惩罚,不如说是在惩罚逻辑内部打开了一个入口:它保留“罪人应受苦”的框架,却置换了功能指向,使痛苦转而服务于触摸者的康复。
偶像崇拜诉诸祈求与感恩,摸像实践却是命令式索取,二者在态度结构上并不相同。祈福民俗如“摸阿福”之类,对象本身不具备道德负罪身份,而跪像恰恰以罪责为前提。摸像实践所依赖的,更接近一种道德转移的规范性逻辑。
民间生成的规范秩序
当触摸成为规律行为,且规律性本身成为评判和指引行为的标准时,社会规则便诞生了。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哈特区分行为习惯与社会规则,关键在“内在面向”:群体成员不仅事实上这样做,而且视之为“应当”。在跪像前,初访者犹豫时,常听到“摸一摸吧,摸了好”;若有人公开说“这是迷信”,可能招致皱眉、劝告甚至指责。这种批评性反应,不是基于知识的真伪,而是因为共同体规范期待遭到冒犯。可见,一项“为疗愈病痛,应当触摸相应部位”的初级义务规则已在该民间共同体中有效存在。
进一步看,这套实践还包含霍菲尔德式的规范关系。触摸者拥有“触摸特权”:任何共同体成员都可以触摸,而没有“不摸”的义务。与之相对,跪像被置于“吸纳痛苦”的地位。铸铁死物当然无法意识性地履行义务,但在民间规范话语中,它被集体设定为债务承受方。
这就形成了一种以物为债务人的准法律关系:跪像不再是单纯法益客体,而在民间法的想象性关系中成为“准主体”。这不是个别人的幻想,而是美国哲学家塞尔所说的“制度性事实”:集体意向性把“吸纳痛苦”的地位功能赋予铁像,反复确认后,便具备非个人化的制度力量。新加入者即便将信将疑,面对的也是一个既定的、由他人行动与言论编织而成的制度环境。
由此,围绕惩罚物治疗性转嫁所生成的规范体系,符合法律多元主义对“法”的界定:它有行为规律性,有“应当遵守”的规范性信念,有对违规者的批评反应,也有权利、义务和实体性权利的配置。它构成一项真正的习惯法权。说它是“法权”,并非将它等同于国家制定法,而是承认在国家法之外,民间社会确实可能生成具有社会实在性的规范秩序。
两套法律“平行叠加”
一个实际的法治问题是:国家法应如何对待摸像实践。在国家法框架中,跪像经由文物保护规范被界定为受保护的历史遗存,禁止故意污损与毁坏。民间法权的主张不同,它要求以触摸完成痛苦的转嫁。通常情形下,触摸不构成物理毁损;长期形成的磨损,地方社会甚至视之为文化生命延续的痕迹。
于是,两套法律语义叠加在同一铸铁塑像上,它们并不相互否定,而是各自在相对独立的规范领域里获得效力。这已经越出民间法与国家法非对抗即从属的旧范式,说明不同法律语义能够在同一物质载体表面平行流动。
对管理者而言,简单禁止未必是最优选择。较稳妥的处理是分出三个层次:故意毁坏、刻画、污损者,依法处置;正常触摸、祭拜与讲述,属于民间习俗和情感表达,宜借助说明牌、分区和引导管理;至于磨痕、包浆等长期形成的外观变化,则需要区分属于人为破坏还是文化使用痕迹。这样处理,文物安全得到维护,民间规范也得到承认。
在张力中维持对话
这一案例也适合重新审视当下围绕纪念物的争论,尤其是殖民者、蓄奴者雕像该拆还是该留。讨论常常达至两难:保留,象征暴力便继续在场;推倒,又像是在抹除历史。
秦桧跪像提示我们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它起初是羞辱性对象,甚至带有压迫意味;随着时间推移,部分民众却把它转化为可以诉苦、转嫁病痛、获得心理安慰的载体。
这种再私有化并不均质,也未必获得普遍认可,但它确实已经发生。由此看,推倒一尊跪像,除了清算历史,也可能一并拆除一套在民间生长出来的自我疗愈与正义补偿机制。
转型正义的政策制定者处理纪念物时,常聚焦其原初表达。笔者认为,更应追问的是:物件在民间流转中是否已长出新的,甚至与原意相反的功能?保留并重新解释,未必逊于拆除,它至少可能使社会在张力中维持对话。
惩罚的终极正义不仅取决于法庭量刑,也取决于惩罚物脱离国家之手后,在社会关系中被反复诠释、占有和赋义的过程。秦桧跪像那被摸亮的铸铁之躯,或可视为法律二次生成的一个物质注脚:沉默,却具有说服力。
(作者系许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本版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