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如何才能“合法又合理”

  使“法内合理”与“法外合理”形成对应与融贯,使前者能够支撑后者的展开,这便是一种隐性标准
  □ 刘星
  
  办案,能否让人觉得既“合法又合理”?
  这个问题,主要针对社会公众而言。某些案件成为公共话题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疑问。有的时候,人们会说,某个案子办得合法,但不合理。这种例子不少,尤其是案件引发广泛争论时。
  可能有人觉得:合法办案就行,不用关心合理,因为合不合理根本说不清。这种感觉可以理解。另外,可能有人觉得,合法又合理,是个好主意。因为如果合法却不合理,是个缺憾——社会公众可能失望。
  但合法又合理,有时并不容易。因为当说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时,意味着办案本身就很棘手。“合法”与“合理”都不易实现,而且它们还彼此纠缠。您如果也有这样的感觉,可以顺着往下看。
“不甚合理”与“比较合理”
  先从一个真实的例子入手。
  甲、乙于2011年结婚,婚后1年买房。房款127万元。乙婚后长期没工作,房款仅付4万元。2019年,房屋产权登记时,乙拿出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房产份额”——甲未在场,乙代签——“份额:甲99%;乙1%”。登记工作人员问乙:“声明”是甲、乙两人的意思?乙点头。之后,半年光景,乙感情渐淡,提出离婚。甲虽感情受伤,但同意了。乙提出房产平分。房产估值300万元。甲愤然反对。诉讼中,一审、二审均判房产平分。而后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判决甲获99%,乙得1%。
  这案办得是否合法且合理?
  大致看来,一审、二审可说合法,但似乎不甚合理;抗诉再审也可说合法,但比较合理。后者,似乎将好主意变成了现实。
  说一审、二审合法,是因为它们在法律上,能拿出像样的依据。补给您一个细节可资佐证:二审判决后,甲曾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诉,被驳回了。依据有以下两点:
  第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除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按当时法律规定)。双方婚后购房,故房产为共有。
  第二,“声明”可忽略不计。因为它虽是书面的,但形式和内容太简略了,说是正式的书面约定不妥。
  说抗诉再审合法,同样是因为它在法律上是牢靠的。其亮出的依据是: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确权依据;“声明”是乙代表自己和甲提交的,并经询问确认登记份额。经询问确认,等于是可以看到法律上的“某人的确那么想的”——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提到一审、二审“不甚合理”,抗诉再审“比较合理”,则基于一个直观感受——后者更多顾及了很多人容易想到的三点:其一,在房产上不考虑出资多少就平分,好像不太合理;其二,乙应该是同意房产的比例划分,不然,不会自己拿着“声明”去登记,还经询问说“是”,乙可以说是出尔反尔;其三,甲感情受伤,之后还要拿出一半房产,这让人看不过去。
  那么,抗诉再审合法且合理,标准就是上述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感觉也没什么难度吧?的确,要真是这样就不难了。但可以告诉您,不仅仅如此。这只是显性的标准。
  在法律上,还有更深一层非专业人士不易察觉的标准——它是隐性的。换句话说,真正的问题是:法律的内部合理性如何与很多人直观的合理性,形成有意思的对应。
不同立场下的合理解释
  现在请注意,在“合法”本身可以展开的争论。所谓争论,意味着要运用“合理”的解释方式,说明自己的合法为何成立。这对抗诉再审的结果尤为重要。否则,容易被认为只是随意选取,或者迎合前述很多人想到的三点——尤其是在有人提出质疑时。
  先看站在抗诉再审的立场,可以怎样作出合理解释。
  抗诉再审可以说:判甲胜诉,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细察案情,可以发觉三点:首先,“声明”虽不严谨,但毕竟是文字写下的。法律说,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书面,可却没说到底怎样才算“书面”。其次,强调书面,目的是明确“某人的确那么想的”,写下来了避免纠纷。因此,认定“声明”符合“某人的确那么想的”,没有问题。再次,法律还说,不动产以登记为确权依据。登记确权,正是像书面约定一样,为了避免纠纷。
  接下来,再站在一审、二审立场,看看可以怎样作出合理的解释。
  一审、二审可能会讲:判乙胜诉,法律上才合理。因为细看案情,可以认为“声明”不严谨是个疑点。既然甲希望取得99%的份额,又是房产这样的重要财产,为何不谨慎地签个不留瑕疵的书面约定?所谓“某人的确那么想的”,并不那么确凿。另外,登记确权的依据确实硬核。但实践中,夫妻常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若不加核实即据此确权,这得有不少“冤”。所以,法律又强调夫妻之间要有书面约定。再从日常心理看,人们往往更信赖直接的书面约定,因为它不绕道。法律对此强调,是对这种理解路径的确认以避免理解分歧。
对应与融贯“两层合理”
  上述两种合理解释,似乎旗鼓相当,各有说服力。
  但这里的要害是“合理”解释中的“合理”,与抗诉再审顾及的、很多人感受的“三点合理”有微妙的关系。
  前一个“合理”,可说“法内合理”。它的意思是指任何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合理”的一面是有道理的。或者说,法律如何在自己的规则世界里自圆其说。熟悉法理的朋友们知晓这一点。
  后一个“合理”,可说“法外合理”,就是很多人容易感到的合理。它比较经验直观,没有什么专业训练的印记。
  而在人们提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的疑问时,技艺更为精湛的法律人可能会尤为注意两种“合理”的衔接、呼应。在上面提到的办案过程中,抗诉再审或许正是小心翼翼地让己方的“法内合理”与“法外合理”彼此对应起来,相互融贯,使伸张“法外合理”更顺畅。
  话说至此,可以这样理解:使“法内合理”与“法外合理”形成对应与融贯,使前者能够支撑后者的展开,这便是一种隐性标准。做到这一点,应该能够认为,办案实现了真正的合法又合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上述案件中,一审、二审虽合法,但显得不甚合理。而这种融贯能力,正是裁判更具说服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当然,这也许还表明,人们所期待的“合理”并不在法律之外,而是法律能够被理解的样子。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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