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

解读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2026年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该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极是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展科学探索、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负责人(以下简称民法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把南极活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元素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五十九条。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是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规范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环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南极相关条约,促进南极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设专章对南极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延伸拓展到南极领域。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立法目的,以法治形式确立了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理念、原则与主张,推动全球治理倡议在南极从理念到实践的落地。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分类处理处置、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充分借鉴吸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并结合南极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作了针对性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的实践智慧……民法室负责人表示,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既注重履行《南极条约》体系有关国际义务,又立足我国南极事业发展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
建立许可制度规范南极活动
  规范南极活动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室负责人从多个方面进行介绍。
  建立南极活动许可制度方面,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仅以通过为目的而不靠抵南极的航运活动除外。
  规范南极旅游活动方面,明确南极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要求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法律还要求健全报告和应急制度。明确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结束后,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报告。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有关人员、船舶、航空器、重要装备、重要设施和设备受到安全威胁时,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未经许可的必要应急措施,但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总体要求强化环境保护
  保护南极环境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和鲜明特色。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
  法律确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规定申请南极活动许可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者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同时,强化废弃物管理和污染防治,明确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减少废弃物总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并记录处理、处置结果,不得随意丢弃。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并更新废弃物管理计划,建立废弃物处理分类系统,在南极废弃物处理、处置点指定专门人员监督实施。明确进入南极的船舶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法律还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计划,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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