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艳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和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正在重塑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模式,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系统性挑战。数据、算法等新型要素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纠纷形态和规则需求随之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承担着为创新确立规则预期的重要职能。
数字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提出新挑战
数字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首先体现在案件形态的变化上。保护客体从传统的作品、发明、商标向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权益延伸,侵权行为借助加密通信、碎片化传输等方式向线上转移,实施主体更加分散,因果关系链条拉长。这些变化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复杂性日益增强,给审判工作带来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纠纷性质呈现新样态,行为边界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新的行为模式不断涌现,涉数据权益、平台竞争、算法推荐相关纠纷的案件增长明显。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已从传统的权利归属确认转向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判断,包括数据获取利用的正当性边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等新问题。数据来源多元、可无限复制、价值在使用中动态生成,为其划定清晰、排他的权利边界变得困难,制度成本极高。权利边界难以清晰划定,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就缺乏明确基准。何种程度的抓取、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认定规则需在实践中逐步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则使人类创造性贡献的认定标准变得不确定。在此背景下,法院在个案裁判中不得不进行实质利益衡量。
二是技术背景更趋复杂,事实查明难度显著提升。数字技术加速迭代,技术事实与法律判断的关联愈发紧密,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已从查明行为主体扩展至查明技术机制,包括算法设计逻辑、数据流转方式、AI模型生成机制等核心技术事实。事实认定结论决定着法律适用的方向,但技术事实的专业性和隐蔽性远超传统案件,现有查明手段难以揭示全貌。技术事实成为裁判必须直面的核心事实,司法认知能力与技术复杂性之间出现结构性落差。这种结构性落差,不仅体现在法官知识储备上,还体现在技术审查方法和诉讼程序规则之中。
三是裁判影响超越个案,域外关注度持续提升。数字平台和产品的跨境属性持续深化,一国法院裁判的影响已从个案纠纷解决扩展至国际规则层面,在数据权益边界、平台注意义务、算法侵权标准、平台垄断行为等领域的裁判规则,不仅进入平台企业合规体系,也在比较法研究中形成规则参照。与此同时,不同法域在管辖权规则、判决承认条件、禁令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同一纠纷可能在不同法域产生不同裁判结果,企业的跨境合规成本随之上升。同一纠纷在不同法域同时推进的情形增多,裁判效力的地域性与数字行为的无边界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关注度的提升并不意味着规则认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持续提升专业质效,增强司法裁判在比较法视野下的说服力与国际公信力,是我们需要面对的时代课题。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探索
围绕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在规则形成、事实查明和规则对话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规则形成方面,数字领域新型纠纷的裁判面临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数据权益保护领域,通过逐步形成分类施策、阶梯适用的裁判思路,为不同类型的数据标注权利边界与保护路径,并依法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诉讼中的来源合法性和权属的初步证据效力。在人工智能领域,通过个案裁判探索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在算法技术领域,应审慎确定对算法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立法尚未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个案裁判先行形成行为标准,再通过典型案例的遴选和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梳理,将分散的个案经验转化为可供参考的行为指引。
事实查明方面,技术事实查明能力的提升是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设立人工智能与数据等专业审判团队,集中研究前沿技术领域问题;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等规范,使技术意见的形成和采信有章可循;技术调查官负责将技术语言转译为法律事实,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案件审理,由两院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这一体系的功能是辅助法官理解技术事实,最终法律判断仍由法官作出。
规则对话方面,裁判影响力的外溢要求法院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对话。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应积极探索提升涉外主体的诉讼便利度,通过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等,缩短涉外主体参加诉讼的准备时间;通过立案、开庭、送达等全流程线上诉讼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参与国际论坛、开展主场外事活动、建设英文网站、发布中英双语典型案例等方式,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了解。
深化数字领域知识产权审判的路径
数字领域知识产权审判的深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探索,可以从规则形成、事实查明和规则对话三个方面持续推进。
规则形成需在个案积累基础上深化体系化提炼。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其方法正在发生变化。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权利边界难以事先划定,利益平衡需要在个案中根据行为方式、产业特点和公共利益进行动态权衡。在数据权益保护中,不同类型的数据适用不同的保护规则。分类施策的意义在于避免用同一标准处理所有数据纠纷,根据数据在价值形成链条中的位置和利用方式确定相应的保护强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专门数据权益保护之间如何衔接,也需要在个案中逐步厘清。在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应当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垄断,确保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合理利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应当着眼于激励创新和维护创作生态的双重目标。价值平衡应当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综合考量市场竞争秩序、公共利益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影响,在个案中审慎调整。
技术事实查明需在分层审查中深化标准统一。数字时代的技术事实查明,需要建立从表层现象逐级深入技术机制的查明方法。分层审查是从用户可感知的侵权结果等表层现象入手,逐级深入软件功能、算法逻辑、数据来源等技术机制,将笼统的侵权主张拆解为具体、可供审查的技术事实点,形成分层递进的审查路径。与之配套,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意见采信机制,推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实质化运行,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专家辅助、技术咨询等机制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可衔接、有制衡的认知支持结构。分层审查为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事实基础,技术系统在侵权链条中的参与程度如何分级、不同参与程度对应何种注意义务,需要通过类型化案例的积累和裁判要旨的提炼逐步明确。
规则对话需在多方协同中深化共识。数字领域的规则共识,需要司法与立法、行政及国际社会的协同与对话。一是加强与立法部门互动交流,推动个案裁判中形成的成熟规则转化为立法议题,建立常态化司法实践反馈机制,及时将审判中发现的制度空白与规则冲突进行反馈。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在数据治理、平台规制等领域的协作,形成司法与行政优势互补的治理格局。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尊重司法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交流,不断提升中国司法裁判的国际影响力,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数字技术快速演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审判身处其中,既是纠纷的裁决者,也是规则的探索者。规则无法一次写就,回应也不会止于一时,在定分止争之上,为市场主体锚定稳定预期、明晰行为边界,并在技术迭代中与时俱进、保护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回应数字时代挑战的职责必然和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