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锋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特聘院长)
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刑交叉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直面长期以来民刑交叉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机械适用、程序衔接标准模糊、诉权保障不足、实体裁判尺度不一等痛点难点,立足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重塑民刑两大诉讼程序之间的适用逻辑,对统一裁判标准、稳定市场预期、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与现实意义。
司法实践的积弊与制度回应
民刑交叉始终是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领域的疑难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线索或者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习惯性驳回民事起诉、移送案件或者中止民事诉讼,将“先刑后民”作为一项“普适原则”。这种简单化处理方式易带来负面外溢效应。债权人的民事救济渠道被不当阻滞,企业经营资金链条因程序搁置而断裂,部分经济纠纷被不适当地纳入刑事程序考量,出现“以刑阻民”“以刑代民”现象。与此同时,何为“同一事实”、何为“关联事实”缺乏清晰的规范指引,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差异较大,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与公信力。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直面上述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构建一套层次清晰、权责分明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体系。
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最鲜明的制度特点,是破除“先刑后民”的惯性思维,确立“同一事实先刑后民、关联事实民刑并行”的二元区分模式。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二条专门对“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作出规范界定,把当事人主体范围、基础法律关系发生过程、争议核心要件作为识别标尺。所谓同一事实,要求刑事追责事实与民事争议事实高度重合,当事人、行为过程、权利义务来源基本一致;而关联事实仅指两类案件存在牵连,但是主体不完全等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依照该标准,只有属于同一事实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驳回起诉、移送或者中止审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仅存在事实牵连的关联案件,应当保障民事案件正常受理与继续审理,实现民刑程序并行推进。这一制度安排,从根源上改变了过去以刑事立案文书作为程序切换依据的粗放做法,将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予以法定化。公安机关立案,不再当然产生阻滞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法院必须对事实重合度进行独立司法判断。
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的制度创新
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细化程序规则,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其第三条列明民刑并行应当受理的典型情形,包括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刑事犯罪,权利人起诉单位承担民事责任;部分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保险侵权类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提起保险理赔之诉等。该类情形在证券、投融资、担保交易中大量出现。就资本市场违法案件来说,如果个别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类犯罪,投资者既可以寻求刑事追赃,也可以依据民事合同向所在金融机构主张过错赔偿,两项救济路径并行不悖。其第五条严格限定民事诉讼中止的适用条件,唯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查明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前提,方可裁定中止;仅存在刑事线索,不足以成为搁置民事审理的理由。上述规则从制度层面压缩随意中止、移送案件的裁量空间,保障市场主体及时、顺畅行使民事诉权。
在实体裁判层面,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实现重要理念更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涉刑事犯罪合同效力判断规则。在实务界,长期存在一种片面认知: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被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对应的民事合同便归于无效。而依据民法典相关法理,合同效力判断应当立足于民事法律规范,考察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刑事法律规制的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法律评价的是交易行为效力,二者规范目的并不相同。即便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罪名,并不必然直接否定民事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厘清刑事违法与民事效力之间的逻辑边界,要求人民法院回归民法典规范体系独立作出效力认定。与之配套,民刑交叉司法解释针对涉刑担保责任作出精细化指引,审慎划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各方过错,避免出现主债务人一旦涉刑,即判令担保人不加区分地承担全额清偿责任,兼顾债权保护与担保人合法权益,推动担保制度回归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针对刑事裁判预决效力这一重大疑难问题,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六条给出了清晰的处理方案。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有关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款既尊重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成果,节约民事诉讼证明成本,又未赋予刑事事实绝对、不可挑战的拘束力。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刑事诉讼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两类程序证明逻辑、证据规则存有差异,若机械照搬刑事认定,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兼顾效率与公正,赋予民事法庭独立审查空间,契合民刑二元程序自身规律,并专门就刑事程序终结之后民事救济路径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款打通刑事程序结束或终止之后的民事救济通道,形成完整的权利保障链条。
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价值与未来展望
站在资本市场与金融法治的视角审视,民刑交叉司法解释对于资本市场、资管交易、投融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在资本市场,民刑交织情形愈发多见,包括证券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非法募集证券、私募基金兑付纠纷等。过去,部分案件一旦启动刑事侦查,相关投资者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件便长时间停滞,投资者损失难以通过多元化途径弥补。随着民刑交叉司法解释落地施行,对于关联事实类案件,投资者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可以正常推进,人民法院结合案件证据独立认定各方主体过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未来,二元区分模式在个案中如何精准把握、何为“基本事实依赖刑事案件结果”,仍需要法官结合案情审慎裁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的出台,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既要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又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保障市场主体的民事救济权利。程序不再简单地非此即彼,而是走向有序衔接、多元协同。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规则的透明化有助于稳定交易预期,在开展民商事活动时更加清晰预判自身权利救济路径。
毋庸讳言,民刑交叉司法解释仅仅是制度完善的新起点。“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区分,有赖于法学界的深入研究探讨,更有赖于一线法官积累审判经验;民刑证据衔接、赃款赃物处置、追赃退赔与民事执行之间的协调,依然存在需要持续研讨的实务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审判人员系统学习民刑交叉司法解释,领会其精神要义,准确把握规范本意,防止从过去“先刑后民”一刀切,滑向另一种“民刑并行”泛化适用。唯有精准平衡惩治犯罪与权利保障,兼顾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才能让民刑交叉司法解释释放应有的制度效能和红利,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