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与功能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和灵魂。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质上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无论是侦查机关追究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还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和依据。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的文明水平和法治程度。在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深入探讨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防范冤错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本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可从多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
  刑事诉讼的启动以发现犯罪事实为前提,而犯罪事实的发现必须依靠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必须依靠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中提供的初步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立案;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证据是连接犯罪事实与诉讼程序的桥梁,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得以展开的逻辑前提。
  二、证据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从横向看,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职能都是围绕证据展开——侦查的核心任务是收集证据、起诉的核心任务是审查证据、审判的核心任务是判断证据。从纵向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都以证据为推进动力和决策依据。证据贯穿刑事诉讼始终,是串联各个诉讼阶段的主线。
  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
  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过去事件,具有不可重复性和不可直接感知性。司法人员无法亲历案件发生过程,只能通过证据回溯和重建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共识。
  四、证据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公正司法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面。实体公正要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是确实、充分的证据;程序公正要求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而证据规则正是制约公权力、保障辩护权的重要制度装置。没有证据制度的保障,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证据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发挥着不同但同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诉讼进程的根本动力。
  一、立案阶段:启动追诉的依据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标志着国家追诉权的正式启动。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依靠初步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不得立案。证据在这里发挥着过滤功能,防止随意启动刑事诉讼,保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证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后续侦查方向。
  二、侦查阶段:查明事实的手段
  侦查活动的本质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证据不仅是侦查的目标,也是侦查的向导——通过已收集的证据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动机和手段,进而确定侦查方向、扩大侦查成果。同时,证据也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法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正是为了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防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把关的前提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在这里发挥着把关功能,是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的重要屏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样需要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标准。
  四、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基础
  法庭审判的核心活动是举证、质证和认证。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反证或质疑控方证据,法官在双方质证的基础上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而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证据在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是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制度保障。
  五、执行阶段:刑罚变更的根据
  刑事裁判的执行以生效判决为依据,而判决的作出本身就依赖于证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措施,同样需要以相关证据为前提——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者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证据在这里保障了执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刑罚执行中的恣意和腐败行为。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证据不仅具有查明事实的工具性价值,还承载着多重制度功能,是刑事诉讼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支撑。
  一、事实认定功能
  事实认定是证据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查明事实的唯一途径是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判断,司法人员在法律程序内重建犯罪事实,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基础。证据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是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的基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等新型证据手段不断丰富,证据的事实认定功能日臻强化,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人权保障功能
  证据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辩护权的核心是证据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通过提出反证、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疑罪从无等证据规则,从制度层面防止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从偏重实体真实向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并重转变,人权保障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程序制约功能
  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形成全方位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违法取证行为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了控辩双方的诉讼义务,防止将证明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被告人;证明标准规则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主观臆断和恣意裁判。证据制度通过程序制约,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政策引导功能
  证据制度通过规则设计体现特定的刑事政策导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程序正义优于实体真实的政策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政策导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证据规则,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证据制度不仅是技术性规则,更是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时期对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态度。
  五、社会治理功能
  证据制度通过准确惩治犯罪、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仰。同时,证据规则向社会传递依法取证、依法诉讼的行为规范,引导公众树立证据意识和法治信仰。在数字时代,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促进了数据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证据的社会治理功能日益凸显。可以说,证据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内部规则,更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承载着多重制度功能。从逻辑起点到中心环节、从事实认定到人权保障,证据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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