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梅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绿色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2026年新修订的农业法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增加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产业模式低碳循环、乡村环境生态宜居,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客观要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农业绿色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法治护航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不断提升我国农业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实力。
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立法表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绿色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农业绿色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农业法不仅践行绿色理念,也将“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嵌入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第一,篇章内容结构化。新修订的农业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农业和农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该法通过设置“农业绿色发展”专章,使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这部农业基础性法律中获得独立的规范空间。这种立法结构和体例安排表明,绿色发展不再是农业法的某个侧面,而是其结构性支柱之一。
第二,绿色义务明确化。农业绿色发展及其全面转型的政策语言多为“鼓励”“引导”“推进”,而法言法语需要将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措施形成可执行的规范。该法在保留激励性条款的同时,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理等事项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要求。例如,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协调发展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该法将全面绿色转型作为农业发展的明确方向,而不是可以权衡的选择项。
第三,制度工具法定化。生态保护补偿、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应对气候变化入法,将我国在农业绿色发展转型中探索的有效制度赋予了合法性基础。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保护农业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八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该法不仅固化了我国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也为“制度生长”提供了空间,更为未来的绿色转型政策试验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制度载体。
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规范指引与制度保障
第一,确立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定目标与生产规范。该法在“农业绿色发展”专章中开宗明义,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并将这一宏观目标转化为对具体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引导与规范,“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节约集约的种植养殖技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从源头上减少农业资源消耗与生态压力,为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即高消耗、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逐步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型。同时,本章明确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农业绿色发展的主要义务主体。
第二,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生态循环的刚性约束。针对农业面源污染这一突出环境问题,该法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列为重点内容,并提供了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路径和具体法律指引。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因此,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不仅是政策倡导,而且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性行为,为基层执法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创新性规定。该法突破了“防”与“治”的传统规制路径,探索通过市场制度创新激发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强调“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将农业绿色生产的正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有机种植、生态养护等绿色生产方式。
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律实施体系衔接与实施保障
第一,注重与既有制度及关联法律的协同。一方面,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与“粮食安全”章中的“藏粮于地”紧密联系,粮食安全保障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黑土地保护法是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农业法需要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的衔接,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并对秸秆焚烧等具体行为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责任。这种体系化协同有助于避免规范冲突,确保绿色转型措施在土地管理、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污染防治与农业生产之间形成发展合力。
第二,国家农业绿色发展义务履行限度和审慎性。国家农业绿色发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复合性,既涉及农民个体的健康权与环境利益,也涉及作为集体利益的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传统国家义务框架以个体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而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受益者高度分散且代际传承,这使得以个体请求权为中心的保护模式力不从心。因此,国家义务的履行须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协调。农业生产经营的高度分散性与生计依赖性,决定了国家保护义务不能简单采取“命令—控制”模式。该法第七十六条将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为表述为“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物理、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而非强制禁止农业化学投入品,体现了国家及其职能部门义务的限度和审慎性。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使农业绿色发展义务具备现实可行性。
第三,以制度供给与激励结构促成全面绿色转型。国家通过立法与行政手段塑造绿色农业生产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在技术研发与推广领域的给付制度安排。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不能仅靠对传统生产方式的限制实现,还需以替代性技术的可及性为前提;国家若仅设定义务而不提供技术制度支撑,绿色转型将沦为对农民的单向负担。第七十九条规定指向了激励制度的向度,国家通过一种使绿色生产在经济上可行的制度环境,即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弥补农业生态服务的正外部性,通过该机制让绿色农产品获得市场溢价,激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动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根本保障。新修订的农业法作为驱动农业绿色发展的合法依据和制度载体,为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制度支撑与内生动力,其规范指引既包含对农业绿色生产技术的具体引导,也涵盖对农业面源污染行为的约束,更通过生态保护补偿与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长效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