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人:张堡扬 (全国人大图书馆)
□ 整理:本报记者 蒲晓磊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展代表工作。代表视察制度的创立和运行,即十分成功的范例。
党中央和毛主席高度重视代表视察工作。1954年10月1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常委会委员张治中提出一项书面意见,建议每位常委会委员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是送给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转刘少奇委员长的。毛主席看到了,很赞赏,并提出把参加视察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5月,毛主席两次提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同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到各地视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前,全体全国人大代表(除病人外)要开展视察,并对视察的内容、时间、安排等方面作了要求。《通知》提出,代表视察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有鞭策和推动作用,代表定期视察工作,应当成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的一种工作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如实地向代表们介绍情况。1955年10月,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作一个月的视察,指出视察可以了解情况,可以联系群众,对立法、行政工作,对法院、检察院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好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建立代表视察制度。195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出发视察工作问题的通知。这是建立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开端。1955年7月,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代表团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的提案。同年8月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对各级人大代表视察的时间、范围、具体形式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是第一个关于代表视察工作的法律性文件,标志着代表视察制度正式建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开展代表视察工作。刘少奇委员长对此多次提出要求。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发出关于1955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通知,提出“视察工作,出去要有准备,回来要有报告,要实事求是,对所视察的工作尽可能作全面的分析和估计”。1956年5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中南海紫光阁联合举行,听取关于1955年下半年视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先后进行了4次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