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家书护侨银


  □ 杨碧琴

  马来亚芙蓉坡华侨刘敦墙1949年1月2日寄往福建泉州南安刘林村母亲叶腰的侨批记录了一桩侨汇纠纷。1948年刘敦墙汇回家里的25元侨批款项,被一个名叫“甫瑛”的人私自截取。
  侨批中,刘敦墙这样写道:“回文来示,系是甫瑛之笔迹,内夹信三张,并无言及咱家事情。以儿思之想,已是甫瑛叔收唤……若是家父借此人之项可以抵换。对于此男人无耻收信,亦可谈与保长及地方人士周知,儿亦可追究信局。”
  次月,其父刘甫咸也寄批给妻子叶腰详陈内情:“敦墙于去年八月间付去家信,银25元……已经被亚瑛哥截取,此是犯法之理,而且查信咱家又无收到。如见信之时祈即与他理会,将余向借叻币20元,以作抵㐿完楚,清了手续,若是不要生理,写信来知,自有法律对待办理。”
  侨批中常出现同一人名字的不同写法。上述两封信件里的“甫瑛”与“亚瑛”应为同一人,下文暂称其为阿瑛。此人为何私自截留刘敦墙的侨批款,还堂而皇之地写了回批呢?原来,刘甫咸此前向他借去20叻币,阿瑛私自扣下这笔侨款,打算用来抵偿债务。可这种私扣他人侨批款用以抵债的做法,已然触犯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两个行为主体涉嫌违法。
  其一是阿瑛。债权人在未经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对方财物扣押用以抵债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债务执行制度关乎执行主体、执行客体和执行程序等一整套规范,由不得债权人自作主张,一意孤行。
  其二是信局及信差。华侨将侨批及款项交付信局之时,双方即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信局应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示,代理侨批解递业务。刘敦墙1948年委托谦裕信局寄送25元,收款人是叶腰,信局将款项解付给任何第三方都涉嫌违法,因此刘敦墙言明“亦可追究信局”。
  时隔两年,此事终于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1950年10月12日,刘敦墙在侨批中向母亲讲述:“前年被甫瑛所收银信,经由茶盘叔负全责清还,经由信局与家父三方面互相议论后,由茶盘出钱交家父收……”“茶盘叔”应为谦裕信局信差,刘敦墙1948年的侨批信件及款项,经他之手流落至阿瑛手中,故他对该事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半个月后,刘甫咸也在信中和妻子说,“前年借亚瑛哥之叻币20元,经于前月与地盘(与前文的‘茶盘’应为同一人)理会清楚。而亚瑛偷收敦墙之信项25元,因谦裕信局行批与厦林和泰,乃由他转函通知码头铺号泉成,逐追成案,是以地盘与夫磋商二地,向谦裕相量(商量)了解息事。而咱所欠之20元,亦已清楚完局,祈为知之。”乡里乡亲遇事讲感情,加之刘甫咸确实对阿瑛负债20元叻币,此事最终经各方当事人磋商一致,取得妥善解决——阿瑛截取的25元侨批款抵扣刘甫咸前期对他的20元叻币债款,尾款由信差茶盘叔清还。
  最后,刘甫咸特地交代妻子,“以后所有信息要回复之时,须知盖‘叶腰之印’,以免被人收去,错误之虞。”
  20世纪40年代后,信局加强推行侨批印章制度,华侨也常在侨批中交代家人回批须加盖印章,以防他人冒领伪造。类似叮嘱在侨批中并不少见,“回批须盖永城印仔为要”“此后收信银须盖印章,信内及信封,以免错误”“另母须要割印仔一个,现时寄信交什么人就是印仔为准,有收到还没收到才会知道”。1970年7月20日,李德寄给姐夫的侨批依旧提及核验印章:“你这次的来信,信尾有写你的名字,但是没有盖上你的名印,不知此信是否你亲自写来,或是他人偷笔?”一枚小小的私印,成为侨眷确认通信、守护侨汇安全的有力凭证。
  新中国长期贯彻保护侨汇政策。1955年2月,《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明确规定:“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长远的政策。”
  保护侨汇的规定,也体现在日常单据的细节中。1956年1月16日,刘敦墙寄给南安刘林弟弟刘敦填的汇款通知书右侧,印有一段面向收款人的提示文字:“收款人注意:1.请保留此单以备查考。如汇款有疑问或侨汇中断,拟向国外贵亲友查询催汇,请持此单委托当地银行或本局办理。2.派送侨汇如有服务不周到或私索费用,不代收汇人保守秘密等情事请向当地银行报告。3.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有挪用、积压侵吞侨汇或向侨眷强迫借贷,请向政府或银行检举。4.如有误交错收情事,收款人应将原款退还,并向信局取证明。”
  从民国末年侨批私扣款项引发的民间纠纷,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立法出台专门法令守护侨汇权益,小小的侨批文书,串联起一段侨乡金融法治变迁史。无论是侨民自发采用印章核验防范冒领,还是国家出台法规明确侨汇不可侵占,本质都是守护侨胞与侨眷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些藏在侨批字里行间的往事,也让后人得以看见,保证侨汇安全是维护侨乡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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