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义利相济涵育法治化营商环境

  □ 梁永成

  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规范市场秩序、涵育商业文明,不仅取决于经济制度的设计,更与其文化传统息息相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见利思义”“义以生利”“以义制利”“富民厚生”等思想资源,其精髓皆可归于“义利”二字。这一文化基因经由历史沉淀与创造性转化,凝练为诚实守信、义利兼顾的商业伦理,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厚植文化根基。
义利之辨:贯穿千年的价值命题
  “义利之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命题,也是中国商业文明深沉持久的文化底色。中华文化尚义而不轻利,推崇道义,强调诚信,追求富民。“义”意指道义、公正、担当,“利”意指利益、效益、富足,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没有道义的约束,则逐利行为难以为继;没有利益的支撑,则道义理想便成空谈。中华商业文明以“信义”“贾道”为理想,认为商业活动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诚信经营与责任担当,实现个体富裕与社会繁荣的统一。
  “义利之辨”滥觞于先秦诸家,历经汉唐至宋明的融汇发展,已成为统摄中国经济伦理思想的主轴。《左传》记载“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又称“利,义之和也”;《国语》强调“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奠定了见利思义的基本取向;孟子答梁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将义利协调提升至国家治乱的高度;荀子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以礼义约束逐利冲动。至汉代,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义利之辨一度偏向道义一极。宋明时期,朱熹视“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将义利之辨提升为儒学核心命题;叶适、陈亮等事功一派起而反驳,叶适直言“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强调道义不能脱离事功而空谈。至清代,颜元将董仲舒之语修正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在承认功利正当性的同时保留道义的优先地位,完成了义利统一的理论回归。
  以“重义轻利”四字概括中华义利观,未免失之简单。在儒家看来,义与利各有其位。利是生民衣食之本,程颐直言“人无利,直是生不得”;义是裁断取利正当与否的价值尺度。二者异质并立,本难作简单的轻重取舍。儒家立“见利思义”为基本准则,求利无可厚非,取利必循义轨,“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义者,宜也”,在以义统利与义利互生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正当与适宜,正是市场交易公平有序的伦理内核。
  难能可贵的是,义利思想自庙堂延展至民间,化作民间商帮的行为自觉。明清以降士商合流,顾宪成提出“以义主利,以利佐义,合而相成,通为一脉”,将“贾道”纳入“道”的范畴。晋商以诚信义利为立业之本,徽商奉“贾而好儒”为经营之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商风骨,历经数百年仍为今人镜鉴。这种由士而商、由商而俗的文化传递,使“义利相济”从精英哲学沉淀为民族商业伦理,构成了中国营商环境最深层的文化基因与精神底色。
义利失衡: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挑战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营主体活力不断迸发。但诚信缺失、产权纠纷、竞争失序、政商不清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制约。
  这些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义”与“利”这一对经济伦理的核心范畴,在市场经济逐利本能的冲击下时常失衡。当短期利益的诱惑超过诚信守法的成本权衡,合同欺诈、拖欠账款、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便会滋生;当局部利益的博弈压倒产权保护的法治底线,企业家安全感与创新意愿便会受到冲击;当部门利益的考量遮蔽公平竞争的制度要求,市场分割与隐性壁垒便会固化。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若缺乏道义约束,逐利冲动便会导致欺诈丛生、物欲横流。当前,部分行业领域的“内卷式”竞争、刷单炒信、商业贿赂等乱象时有发生,其深层根源便在于义利失衡。
  市场经济呼唤一种能够统摄逐利动机与道义约束的价值平衡。这种平衡,正是中华传统义利智慧所倡导的“义利相济”。义利相济不是对逐利本性的简单否定,而是以“义”为“利”设定边界与方向,使可持续的“利”内生于正当的“义”之中。经营者只要为社会提供有益的产品和服务就能获取应得的“利”,“利”本就生于“义”,两者并不冲突。这与“沾血”的利润不是利润,是“昧心钱”“黑心钱”的商业伦理判断一脉相承。当然,义利相济不能仅停留于道德自觉,更需在法治轨道上落地生根。
  义利相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文化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始终浸润着“义利相济”的精神气质,走出了一条与资本“唯利是图”逻辑截然不同的制度建设道路。新时代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应将义利相济的治理智慧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
  一是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筑牢恒产恒心之基。深挖“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传统产权智慧,将其有机融入现代产权制度。围绕要素使用、市场竞争、权益救济等权利场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以清晰的产权规则划定交易边界,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让不义的利润无利可图,从制度源头筑牢“见利思义”的根基。
  二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稳定市场交易预期。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基本定位,把中华传统信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贯通起来,落实到市场治理全过程。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依法规制缔约欺诈、恶意毁约、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让毁诺者付出应有代价;行政机关强化合同监管与信用约束,把失信苗头纠治在交易环节;广大经营主体把诚信作为立业之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信誉积累赢得长远发展。让“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古训融入现代市场血脉,以坚实的信用支撑稳定的市场预期。
  三是健全政务诚信机制,涵养亲清政商关系。政务诚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第一信用”。要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把“义”从市场主体自律扩展为公权力他律。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推动政商关系从“清而不亲”走向“亲清统一”,让守信践诺成为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自觉遵循。
  四是强化公平竞争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使“利”的获取回归“义”的轨道。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这一见利忘义的新形态,遏制低价无序竞争,促使经营者把功夫下在质量与创新上。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市场自觉。将道德自律转化为制度约束,将“以义取利”从商业伦理转化为法律义务,引导经营主体在理性权衡中形成“见利思义”的行为习惯。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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