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楠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成从法律原则到专门行政法规的制度跃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划定制度重点,也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从政策倡导转向刚性制度约束,是防范行政性垄断、破除地方保护、打通要素循环的关键法治抓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聚焦事前规范政府涉市场决策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政策文件时严格开展审查,从制度源头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面对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经济增长动力加快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成为核心任务,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能,破除体制机制堵点,是建设高效畅通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需要。
健全刚性审查机制,打通要素市场化流通堵点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核心是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商品服务流通的各类制度障碍,打破地方保护与区域壁垒,真正实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构建了源头阻断、存量清理、刚性约束三位一体运行框架,为破解市场分割提供制度工具。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即嵌入审查程序,把公平竞争要求前置,切断行政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制度供给;建立存量政策常态化抽查整改机制,对已有文件开展筛查,督促整改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旧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明确为强制性法定程序,压实政策起草部门主体责任,倒逼事前审查程序落地,从源头消解阻碍要素跨区域流动的政策性壁垒。
公平竞争审查构建“应纳尽纳、应审尽审”全覆盖行政自我规制体系,科学厘定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不代表政府放弃监管责任;面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失灵情形,政府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完善竞争规则,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公平竞争审查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市场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抓手。通过政策自我审查,引导行政机关树立尊重市场竞争规则的现代行政理念,约束不当行政干预行为,推动政府市场治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实践中,部分地方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隐性门槛、差异化扶持,人为分割区域市场,制约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对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合规校验,将市场壁垒、歧视性待遇在政策起草环节即予以修正,持续清理整改存量文件,保障各类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则流向效率更高领域,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的制度根基。
强化制度落地实施,破除地方保护与行政性垄断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形成“规范政府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完整治理链条。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多根植于政策文件设计,单纯依靠事后反垄断执法难以实现源头治理。公平竞争审查立足事前预防,与反垄断事后查处形成互补,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治理格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挥生力军作用,公平竞争审查从制度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破除要素流动壁垒,降低民营企业跨区域经营投资成本。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统一各地市场监管尺度,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要素资源,营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制度配套覆盖政策制定、出台、评估全流程,细化实施标准,提升营商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申公平竞争相关要求,进一步以立法约束政府决策行为,减少企业跨区域投资面临的制度阻碍,助力经营主体跨区域拓展市场。
过去一段时期,部分地方招商引资陷入“内卷式”竞争,过度依靠财政奖补、税收返还、专项补贴比拼政策红利,忽视本地资源禀赋,既造成财政资源浪费,也扭曲要素配置逻辑。公平竞争审查依托行政自我审查机制,纠治招商引资领域不当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起草部门熟悉本地情况的信息优势,引导地方立足资源禀赋开展招商,释放区域比较优势,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道路,摒弃比拼补贴的粗放招商模式,提升地方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区域协调与一体化发展。
地方保护行为往往隐藏在各类政策条款之中,通过对外地经营者设置差异化条件、划定优先扶持对象等方式,形成隐性的市场壁垒。公平竞争审查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产业扶持等作为重点审查领域,对指定交易、地方保护、歧视性待遇划定禁止性红线,压缩行政性垄断生成空间,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内生创新动力。
创新体制机制路径,夯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演进,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改革逻辑,是植根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形成的制度成果。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制度落地中的现实难题,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凸显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完善协同工作体系,筑牢公平竞争审查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探索配套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例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搭建省、市、县贯通的协调工作体系,构建“省级统筹、部门协同、市县联动”一体化工作格局,破解基层审查力量分散、协同不足难题。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地方立法,将自我审查、重大政策会审、第三方评估予以法定化,统筹立法设计、制度落地、市场培育全链条建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引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构建“起草处室+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制机构”三位一体协同预审模式,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提升政策审查质量。各地实践充分证明,健全工作体系、压实部门责任、引入专业智力支持,才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从纸面制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拓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路径。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破解政策文件数量多、基层审查力量有限等现实痛点提供新思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搭建公平竞争AI智审平台,集成智能审查、动态巡检、闭环处置、智能学习功能,大幅提升文件审查效率,提高违规条款识别准确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打通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数据归集通道,统一全省政策合规筛查标准,推动审查标准跨层级落地。技术赋能不是简单替代人工研判,而是以智能化手段减负增效,把人力更多投向重大政策研判、复杂竞争问题分析,是新时代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的重要创新方向。
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实践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审查流于形式、第三方评估运用不足、抽查整改闭环有待强化等现实短板。下一步,应当持续压实政策起草部门主体责任,完善重大政策会审、第三方评估、定期抽查整改与考核问责机制;针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问题高发领域,细化重点领域审查识别标准;理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关系,实施产业扶持政策严守公平竞争底线,最大限度降低政策对市场竞争的不当扭曲,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