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亮 (武昌理工学院教授)
谈及知识产权制度,社会舆论往往更多聚焦私权保护,关注强化侵权治理、提高损害赔偿标准,以此激励创新创造。但一套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不能片面强调专有权利的保护,必须筑牢稳定充足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并非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而是创新生态不可或缺的法治空间。它为接续创新储备基础素材,保障知识信息普惠传播,维护社会公众获取知识文化的基本权利,是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激励创新与社会共享平衡的重要制度载体。
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是指不受专有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约束,社会主体可以自由利用的知识与表达。保护期届满的文艺作品、基础科学原理、通用符号、不具备独创性的事实信息,都是公共领域范畴。对于这部分资源,使用者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也不必支付许可使用费,可直接用于学习研究、改编再创作,是全社会共同积累的知识宝库。知识产权本质是有限度的合法垄断:法律赋予创作者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此补偿智力劳动、激发创新活力;保护期限届满,智力成果回归公共领域,回馈全社会。如果不断扩张私权边界、挤压公共领域生存空间,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的利益平衡机制就会遭到破坏、抑制创新活力。
数字时代公共领域遭遇新挑战
数字技术迭代,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保护带来全新现实挑战。传统环境下,公共领域内容多以纸质实体载体呈现,权利边界相对清晰。进入数字时代,海量作品完成数字化转换,借助算法技术可以批量抓取、重组文本图像。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大量依托公开网络资源,素材中既包含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也包含大量公共领域内容。
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对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古籍、已过保护期作品、事实信息进行数字化包装后,试图创设全新知识产权,将公共领域资源变相私有化。另外,权利人利用商标、外观设计等制度工具,反复包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作品,变相延长实际保护周期,阻碍公众正常利用。长此以往,可供自由取用的知识原料将持续缩减,创新赖以生长的土壤也将不断萎缩。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做好个体智力成果的确权与保护,创新就会源源不断,公共领域不需要专门予以关注。该观点的误区,是把知识产权制度简单等同于确权赋权。知识产权制度设立初衷,绝非对智力成果提供永久性私权庇护,而是通过有限保护实现知识传播,增进社会整体公共福祉。划定知识产权私权边界,重在激励创作产出;守护公共领域,则重在保障知识传承与接续创新。倘若缺失公共领域这一制度板块,后续创作者的借鉴、引用、改编前人成果,需要逐一授权谈判、支付许可费用,大幅增加创新成本。纵观人类创新史,绝大多数创新成果均建立在前人知识积淀的基础之上,若脱离公共领域提供的基础素材,二次创新、迭代创新便会举步维艰。
厘清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辩证关系
强调守护公共领域,绝不意味着弱化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二者辩证统一、并行不悖。保护专有权利,是尊重创作者智力劳动,保障创新投入获得合理回报;守住公共领域边界,是防范权利不当扩张,避免知识产权垄断阻滞知识流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持这种平衡思维:著作权司法中明确区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于纯粹事实信息因缺乏独创性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本质就是守住公共领域底线;商标制度中禁止将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注册为独占商标,目的是防范公共语言资源被私人独占。上述法律规则共同构筑制度屏障,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无限扩张,守护全社会共有的知识财富。
但也要看到,数字场景下公共领域保护存在一些制度短板。一方面,大量公共领域资源完成数字化之后,部分网络平台借助格式合同、技术保护措施,对古籍档案、已过保护期作品设置访问、下载限制,依托数据库特殊权利封锁本应开放的公共知识;另一方面,权利边界模糊给公众和市场经营主体带来合规焦虑。普通创作者与企业难以准确判断哪些素材属于公共领域,可以自由利用。害怕因错误利用而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于是选择自我约束、避免使用公共资源,客观上造成公共领域资源被闲置,加重创新主体合规负担。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只有厘清二者的边界,才能让知识产权制度回归激励创新的本源。
协同构建公共领域法治保障机制
筑牢公共领域的法治保障,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与网络平台多方协同发力,形成制度合力。立法层面,知识产权制度修订应当恪守权利法定原则,明确公共领域的制度定位,禁止通过法律解释变相扩大专有权利的覆盖范围,厘清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司法层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秉持审慎克制,严格区分具备独创性的受保护表达与归属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事实、通用元素,对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利扩张诉求依法予以否定。行政监管层面,应当强化商标、外观设计的确权审查,重点规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公共知识资源重复确权、变相垄断的不当行为。网络平台则需压实主体责任,不得借助技术壁垒封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资源,畅通公众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渠道。
守护公共领域,亦是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创新无法凭空生成,任何新思想、新作品都离不开对既有知识的吸收借鉴,公共领域正是创新的“公共原料库”。知识产权法治教育不应片面侧重权利申请、侵权维权索赔,还需阐释公共领域的制度价值,引导创新从业者完整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理念。对于企业、文化创作主体而言,亦应当正视公共领域的价值,善于合理运用公共知识资源降低创新成本、提升创新效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私权保护不足,将挫伤创作者创新积极性;保护过度、挤压公共领域,则会阻碍知识流转传播。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既要充分保障创新主体合法知识产权,也要守住公共领域的法治边界,实现私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动态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充分释放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持续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同时兼顾个体创作回报与知识普惠,推动知识产权治理更好适配数字时代创新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