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本报实习生 刘琢如 罗慧林
2026年8月,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由网约车司机猝死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网约车司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该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名下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60万元。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了当天最后一单工作,驱车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后,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随后倒在地上,最终于16时23分死亡,生命定格在44岁。
此时,李某家中尚有妻子、70余岁的父母和3名尚未成年的子女。李某的亲属认为,李某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的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猝死时车辆处于充电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该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作为继承人,李某的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对于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的第十一条虽载明了“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对条款起草人,即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
对于“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也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法院认为,为车辆充电同样属于网约车运营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被认定在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李某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根据现场视频,李某下车后仅1分钟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随后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认定,其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
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等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