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治理的法治逻辑与制度创新

以《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为视角


  □ 袁莎莎 (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202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作为针对微短剧行业制定的专门规章,《办法》在现有网络视听治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内容审核、信息标注、主体责任、人工智能应用等制度,为微短剧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
  标识制度:网络视听治理的精细化演进
  《办法》施行后,微短剧统一标识同步启用。以“苔花”为核心意象的标识设计,取意于清代诗人袁枚“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与微短剧“小体量、大传播”的行业特征具有一定契合度。更为重要的是,统一标识所体现的是网络视听内容治理方式的进一步细化。
  从传统视听内容标识,到网络视听内容管理,再到微短剧统一标识,我国视听内容治理根据内容形态和传播方式变化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对于微短剧而言,统一、规范的信息标识有助于提高内容识别度,降低公众辨识成本,也便于监管部门和播出单位开展审核、核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微短剧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等信息。
  需要明确的是,标识制度主要解决的是信息识别与责任确认问题,并不承担作品质量评价的功能。“苔花”标识不是艺术质量奖章,也不能当然等同于对作品思想价值、艺术水平和市场表现的肯定。将合规识别与质量评价适当区分,有助于明确行政监管与市场评价的边界。
  标识制度体现了行政规制的功能性与适度性,通过统一、明确的信息标识提高监管透明度,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同时,将作品的艺术评价和市场选择交由创作者、行业和观众完成,能够避免行政监管过度介入内容质量评价。由此,标识制度不仅是微短剧内容管理的技术性安排,也是行政监管边界更加清晰的体现。
技术规制:AI时代的内容治理新命题
  数字技术正在重塑微短剧的生产方式。当下,从剧本辅助创作、人物形象设计到画面生成、配音和后期制作,人工智能逐渐进入内容生产的多个环节。技术应用降低了创作门槛、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带来内容真实性、版权保护、人格权益和责任认定等新的法律问题。
  《办法》针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这一制度安排表明,技术创新与依法治理并非彼此对立。生产方式可以发生变化,但内容生产和传播中的责任边界不能因此模糊。
  人工智能参与创作后,内容生产的主体结构虽然发生变化,但相关法律责任仍应由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体承担。制作机构不能以“机器生成”为由降低内容审核义务,播出单位也不能因技术介入而减轻依法承担的内容管理责任。换言之,人工智能可以成为内容生产工具,但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替代主体。
  从法治视角看,人工智能参与微短剧创作至少带来3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透明度问题,受众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内容是否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二是责任归属问题,当AI生成内容涉及侵权、虚假信息等风险时,相关主体如何承担责任;三是风险预防问题,如何将风险控制前移至内容生产和传播环节。
  对此,《办法》通过人工智能内容提示、审核管理等制度作出回应。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立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制度,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识别和溯源提供了制度依据。因此,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容治理并非限制技术应用,而是通过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和责任追溯等机制,使技术创新纳入可识别、可监管、可问责的法治轨道。
  责任配置: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架构
  微短剧的生产和传播涉及制作机构、播出单位、平台以及相关推广主体等多个环节。传播链条越长、参与主体越多,越需要通过明确的责任配置防止责任模糊和相互推诿。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作机构、播出单位等主体的职责,并对播出单位的内容审核、巡查管理、算法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开展常态化巡查,并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这意味着微短剧治理正在由单一的内容审核模式向多主体协同治理转变。制作机构应当将合规要求贯穿创作、制作、送审全过程,而不能把内容合规简单理解为上线前的最后一道程序;播出单位作为连接内容生产者与受众的重要节点,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验、标注、巡查和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则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风险防控职责。
  这一责任配置的法治价值,在于形成与风险产生、传播和控制相匹配的责任体系。能够直接影响内容质量和传播效果的主体,应当承担与其控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监管部门则通过制度建设和监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通过合理配置不同主体的责任,可以推动微短剧治理由单纯的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追责相衔接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强化平台和播出单位责任,并不意味着将全部治理责任转移给平台。行政监管与市场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厘清二者权责边界。只有按照主体的实际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配置责任,才能提高治理效率,避免责任泛化。
规范发展:微短剧行业的法治化路径
  微短剧行业发展到今天,面临的挑战不再局限于市场规模扩张,更核心的是如何在快速发展中提升内容品质、规范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与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治理并非行业发展的桎梏,明确、稳定的规则反而能够降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和交易风险,为行业创新提供更加稳定的预期。
  《办法》根据投资额度、题材等因素,将微短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发行许可或者播前审核等管理制度。这种分类管理模式有利于根据不同内容的风险程度配置监管资源,也体现了精准治理的基本思路。
  与此同时,《办法》在强化规范管理的同时,也为行业创新预留了空间,明确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这说明,微短剧治理的目标是通过明确规则边界,为创新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传统文化、非遗、文旅、现实题材等正在成为微短剧创作的重要方向。微短剧在扩大文化传播渠道、丰富大众文化表达方面具有一定潜力。规则清晰、责任明确,有助于创作者将更多精力投入内容创新,也有利于推动行业从单纯追求流量向更加重视内容品质转变。
  从“有标可识”到“有规可循”,再到“有质可期”,微短剧治理正在经历从规范市场秩序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变。一枚“苔花”标识只是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其背后反映的是网络视听治理不断细化的制度趋势。对微短剧行业而言,统一标识不是治理终点,而是更加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办法》的施行,为微短剧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从标识制度到人工智能规制,从责任配置到分类管理,《办法》回应了微短剧生产方式、传播渠道和技术应用发生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也体现了网络视听治理从单一内容管理向全流程、精细化治理发展的趋势。
  微短剧的创新离不开技术和市场,也离不开稳定、明确的规则环境。只有把创新活力与法治规范结合起来,把行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才能在守住内容安全和合法权益底线的同时,为优质微短剧创作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推动微短剧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文章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媒介变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研究”(项目编号:25BXW08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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