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走深走实


  □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辩护权作为保障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性、基础性权利,直接关系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查明、刑事司法公正能否得到实现。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已经实现了从地方试点,到写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再到上升为国家立法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人权法治保障。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发展
  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我国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覆盖范围。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除原有法定的指定辩护案件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018年12月,这一试点工作期限延长,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为进一步加强被追诉人权利保障,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形成审判阶段全面试点、审查起诉阶段局部试点的双层格局。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但在实践推进过程中,各地也暴露出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待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而本次律师法修改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由审判阶段向审前阶段、实体辩护向程序与实体辩护并重转变,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意义
  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在刑事案件中,人权保障的核心是辩护权利的保障,即对被追诉人以及辩护人的权利保障;离开辩护权,被追诉人就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能够保障被追诉人依法获得辩护权,强化人权保障,把上述重要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让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防范冤错案件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受制于被追诉人的经济水平委托不起辩护律师、律师资源分配不均委托不到律师等因素,部分被追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律师的帮助。而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希望刑事诉讼活动合法、公正、文明、高效,但单靠自行辩护无法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无疑会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律师通过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涉,尤其在法庭上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从目前的统计口径与制度推进路径来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类别上包括辩护律师的辩护服务和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两种形式;在阶段上,包括审判阶段和审前阶段;在案件类型上,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从司法实践统计数据来看,当前较高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尽管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不等同于正式的律师辩护,但值班律师的介入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帮助,显著增强被追诉人的诉讼防御能力,推动息诉服判,优化资源配置。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4.8%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9%,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3.4个百分点,促进服判息诉,修复社会关系,彰显犯罪治理效能。因此,可以预见,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能够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案结事了。
  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路径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立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该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原则性规定了“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但具体实施办法仍需进一步细化。第一,在适用阶段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应当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各诉讼阶段,尤其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容易发生侵害被追诉人权利的环节。过往的冤错案表明,错误主要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造成被追诉人非自愿性认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至侦查阶段,有利于监督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第二,在适用条件上,应规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对于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又不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告知被追诉人有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权利;对于被追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指派。第三,在质量评价上,建立以勤勉尽责义务为核心的机制。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律师在介入后,应当及时会见被追诉人;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指控事实与证据情况;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线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依法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意见,以实现有效辩护。
  统筹律师资源供给,破解区域资源不均难题。我国律师资源区域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有望通过中央一级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推动西部律师志愿者计划得到解决。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持续创新律师辩护方式等举措逐渐破解区域资源不均难题。
  优化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激发辩护律师积极性。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源于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低及由此导致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补贴少是影响辩护律师参与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对此,一方面,应增加财政拨款的金额,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双管齐下提高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县一级政府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能力参差不齐,应尽可能采取由中央或者省一级统筹法律援助资金,在总量上平衡不同地区法律援助资金投入,以缩小差异。同时,大部分省份现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标准仅包括平均办案成本,未兼顾因案件差异导致的智力及劳务付出差异,不利于激发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差异化评价补贴机制。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既需要法律层面的原则指引,更离不开经费保障机制等配套措施的完善,由此亟待推动辩护工作由“数量全覆盖”转向“质量有效提升”,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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