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王宇婷 张泰健
在外就餐吃出异物,想必是不少人都遇到过的糟心事。2026年9月初,《法治日报》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餐饮食品安全纠纷案,案件的判决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广大餐饮经营者敲响警钟。
小婷(化名)在某商场内的“网红”餐厅就餐时发现,一份菜肴中竟混入了一块不明塑料异物。她当即与商家进行沟通,商家也承认菜品中的确存在塑料异物,并表示是后厨员工加工时的失误。可谈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却产生了巨大分歧。
小婷向商家提出赔偿1000元的要求,商家却认为小婷没有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始终不愿意接受该项赔偿要求,维权一度陷入僵局。协商无果,小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小婷要求商家退还本次就餐支出的225元餐费,同时主张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然而,商家只愿意退还异物菜品的餐费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菜品中塑料异物的出现,对小婷的就餐安全感和其对商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信任造成了根本性破坏,商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小婷全部餐费。而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为前提。商家作为专业餐饮经营者,对其加工、销售的食品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商家事后承认错误并在社交平台公开道歉,表现出一定的悔过态度,且小婷也未受到实际健康损害,但商家并不应当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后,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向小婷支付餐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25元。商家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2026年5月20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商家的上诉。
二审法官表示,餐饮商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食材拆封、清洗到烹饪、出餐全流程,都负有严格的卫生管理义务。本案中,菜品内混入塑料包装异物,并非只是“小失误”,而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不少餐饮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员工只因‘疏忽’在食品中混入异物,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的身体伤害,就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事实上,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是要增加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倒逼餐饮商家落实食材管控、流程管理。”法官强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并不以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结果为前提,哪怕消费者没有“吃坏肚子”,商家也要依法担责。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日常生产经营务必规范食材处理流程,做好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携手促进餐饮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