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灵活就业人员“有好医保”

  □ 李庚强

  前不久,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发布通知,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鼓励相关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扎实推进医保参保提质扩面。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就业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且规模持续扩大,其角色已从城市劳动力的“补充形式”转变为“重要支柱”。相关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为适配就业形态发展变化,我国多年来持续优化医疗保障制度,不断破除相关群体参保壁垒。2010年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明确要求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一系列制度安排层层递进,逐步打破身份、户籍和地域限制,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医保提供便利。
  截至2025年,我国基本医保参保率已稳定在95%左右,不过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结构失衡问题突出。按约2亿灵活就业人员估算,参加职工医保的比例约34.9%。相对于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日常就医购药的个人自付费用负担会进一步降低,保障获得感会更加明显。之所以有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尚未参加职工医保,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往往需要以个人身份参保,原本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亦须自缴,缴费负担偏重,而且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在很多地区不能折算职工医保。制度衔接不畅、转移接续流程繁琐,加之平台责任界定模糊,这些都抑制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意愿与转换激励。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今年8月通过的医疗保障法,从法律上对此作出确认,并明确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此次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是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同时覆盖上述三类群体、以参保提质为目标的专项行动文件,是贯彻中央精神、保障相关群体权益的务实之举。
  专项行动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超大城市取消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以“方便参”破除参保壁垒;探索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规则,以“方便转”打通制度衔接;实行月缴并探索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模式,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从业人员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等缴费方式,以“方便缴”创新缴费机制;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以“方便用”提升服务效能。可以说,这一系列举措回应了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在参保各环节的现实痛点,既持续扩大相关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覆盖范围,又推动其从“有医保”向“有好医保”升级。
  不过,专项行动在推进过程中,仍需关注以下问题:从平台企业看,通知未明确“稳定接单”的认定标准与认定主体,而平台企业实际掌握判定权限,可能导致保障覆盖面缩小,同时要防范部分企业假借“灵活就业”名义规避正规用工责任;从技术赋能看,灵活就业人员流动频繁、身份状态转换较快,对全民参保数据库的数据质量提出极大考验,同时医保服务集成化要求统一医保、人社、税务等多套经办系统的接口改造标准,家庭共济的跨省结算需求也对各级经办系统的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从多方协同看,专项行动实际成效高度依赖地方政府与平台企业的配合,各方须提高政治站位、夯实为民理念、做实政策宣传。
  综上,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优化政策设计、强化规则执行来提升制度吸引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以可负担的成本获得更优质的保障。唯有把“方便参、方便转、方便缴、方便用”逐一落到实处,把政策善意转化为于法有据、可执行、可救济的制度规则,将好事办好办实,才能让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广大灵活就业群体。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公法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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