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审判须坚持守正创新

  □ 李俊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内容既涉及传统领域,也涵盖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旨在不断完善竞争裁判规则,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当前,人工智能、短视频、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竞争方式不断变化,传统业态的竞争手段也在推陈出新,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既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基本宗旨作为裁判的恒定标尺,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厘清了商标字号混淆争议的裁审思路,也提供了利用数据污染进行引流等新型竞争纠纷案件样本,体现出司法工作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的鲜明特质,对开展类案审理工作、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厘清守法合规边界,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例如,案例一“某营销公司与某珠宝公司、某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登记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权,均属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民事权利,但分别由商标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受不同法律制度保护。实践中,不同经营者商标、字号“撞车”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但在对外活动中完整使用企业全称、不单独突出字号的,通常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在此案中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应当认定该登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的裁判思路,厘清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引导经营者合法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则是一起“假夸赞同行、真宣传自己”的新型案件。被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批量生成含有其他企业商标名称、软件产品介绍的测评文章,发布在自家网站上,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产品的链接。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这些文章能够被公众检索到,进而点击文中设置的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这会降低消费者检索信息的质量,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还会造成数据污染,扰乱竞争秩序。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最高法历年发布的典型竞争违法案例中,该案是首起被明确定性为“数据污染”的案件。在此之前,司法实践已经处理过人为刷单、刷好评等具有类似危害后果的行为。虽然“数据污染”一词目前还不是法律规范术语,没有明确法律定义,但有关方面应当以该案的发布为契机,继续深化数据污染法律问题研究,开展数据污染规制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案例七“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宣传方式虚假”的案例。原告是获得艺人黄某短视频商业使用授权并负责相关内容运营的机构,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黄某的直播带货视频,剪辑后上传网络用以推销一款面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变更视频声音,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款面膜为黄某推荐,从而为自身带来商业优势,损害了原告依托直播内容开展竞争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这起典型案例生动说明,虚假宣传的核心特征并非特指所宣传的商品名不副实,也包括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商业资源进行营销并可能导致误认的情形;肖像、声音等人格权要素可以依法转化为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事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总的来看,这批典型案例着重把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坚持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相关兜底规定,恪守审判工作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原则,有利于推动科技发展向上向善、安全可控,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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