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成立初期的机构设置及调整


  图为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 讲述人:王雅琪 全国人大图书馆
□ 整理:本报记者 蒲晓磊

  1954年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5年来机关建设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作出新规定,重塑了国家机构。刘少奇曾专门就宪法草案中没有具体列出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名称作了说明,指出这是“以免一遇到变动就要修改宪法”“因为随着我国国家建设工作的发展,国务院的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有某些变动”。
  1954年,国务院对政务院时期设立的机构进行调整,撤销部分机构或改为直属机构,设立部分新机构,共设有35个部和委员会。1954年出台的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调整国务院机构设置,这一主要方式得以延续。
  1955年4月,为进一步适应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城市建设总局和出国工人管理局。1955年7月5日至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国务院提出的议案中说,由于工作需要,1955年4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现在又须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农产品采购部,为此,建议将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条文加以适当修改。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除此之外,周恩来总理还提请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参事室等20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事务。截至1955年12月底,国务院共设置70个部门。
  三大改造完成后,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着手编制“二五”计划。周恩来在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政府的组织机构不进行相应地调整,就会束缚工作的开展。所以,现在考虑,国务院各部门组织机构要有些增减和调整。
  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调整国务院所属财经部门组织机构的议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增设若干新部,撤销部分机构,设立新的综合性职能机构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委员会等。1956年8月,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了调整商业系统组织机构的问题,1956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农产品采购部,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
  经过1955年至1956年的较大调整,国务院共有81个组织机构,适应了当时管理经济工作的需要,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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