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批往来明信义


  □ 杨碧琴

  1936年,广东饶邑隆都(今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旅居马来亚麻坡(今马来西亚柔佛州麻坡县)的华侨王耀江,写给新加坡陈振祥的一封侨信,详细记录了二人合伙筹措投标费用、互相介绍业务、拆借生意资金的往来细节。信件内容朴实真切,既体现了旧时侨商经营的难处,也展现出王耀江无奈逾期还款的诚恳致歉,以及尽力履约、坚守诚信的可贵品质。
  当时,王耀江在马来亚麻坡经营怡丰号商号,陈振祥则在新加坡芽笼车头木伯店内的祥兴号任职,两家商号业务往来频繁。1936年5月28日,王耀江在信中与陈振祥商议,准备筹措次月初投标会所需的资金,计划通过新加坡二吊桥头马车街怡裕米郊的王思亮或王敬朝代为转交这笔款项。彼时的新加坡已是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发达、汇兑便捷,但王耀江却没有选择银行汇款,而是托付亲友中转,个中原因便是信内提及的“缘汇小坡汇费高昂”。
  小本生意经营艰难,每一笔开支都需要精打细算,既要想办法增收,也要尽量节省成本。一笔高昂的汇费,就让底层侨商放弃了便捷的官方渠道,尽显谋生的不易。同时,王耀江处事谦和,凡事都会提前商议、尊重对方,信中“未卜尊意喜诺否”“故耳如何之处,望即示晓”等表述,体现出他凡事商量、和气处事的经商理念,这也是华商能够长久合作、稳定经营的重要基础。
  但世事难料,原本敲定的款项交接计划,被一场突发意外彻底打乱。在这次商议后的两三个月里,陈振祥始终没有收到约定的标会银款。他越等越急,越急越气,于是提笔接连写了几封信给王耀江,焦急之余难免责备有加。
  面对友人的质问与不满,王耀江抱着“惶愧汗颜”的心情,专门回信解释缘由:“复者,上月及是天叠接鲤简,披诵详悉……缘弟地时衰运蹇,祸在六月初染得一病,势甚危殆。”
  原来,当年六月,王耀江突发重病,先后请来多位中西医名医诊治,许久才逐渐好转、勉强下床休养,这场重病前后花费了上百元资金。突如其来的病痛,不仅消耗了他大量积蓄,也彻底打乱了原本的还款计划。他在信中坦言“非弟胆敢存心搁滞,莫奈愿与心违”,为逾期还款一事致歉。
  王耀江在信中写道,他已于本月初十日托人向王敬朝转交五元银款,剩余欠款“候看加拾零天,或能全数完清,如不能亦还一半,绝不食言”。同时他也说明,此次依旧没有走银行汇兑,因为“汇水欲五角银,故寄水客呈上耳”。
  十天后,王耀江再次致信陈振祥,跟进款项进度、重申履约心意:“月之四日,尝呈廿缄,谅已收妥可卜矣……前蒙恩借之项,弟时刻铭刻心中。”他告知陈振祥,自己已于本月初十日托付水客将五元银款交由王敬朝用于还款,同时告知后续款项收支情况,可谓事事交代清、件件有着落。此外,他主动表示会在当地为陈振祥尽力寻找商机。
  两个月后,一封第三方书信佐证了此次还款履约的全过程。信中记载:“接耀江来信,于十月初八日寄叻银五元……此银接到。”信中同时提及“耀江所借轮费等项,问自客岁十月至今还欠若干示知”。由此可知,王耀江和陈振祥常有生意借贷往来。
  倘若当初王耀江持续拖延还款,陈振祥手中的侨信,是否可以作为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答案是肯定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武器。根据当时的法律,书信属于私人文书,是法定的民事诉讼书证之一;经过本人签名、盖章的私人文书可直接推定具备真实性。陈振祥收到的王耀江侨信,落款署名处均有他本人亲笔签名和盖章,只要陈振祥妥善保存侨信原件,即可成为有效法律证据。
  时至今日,侨批档案仍可作为处理华侨财产纠纷的法律证据之一。比如,近年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多次援引侨批文本,并建立起“法院+侨务+侨联+村委”联动调解机制,将侨批档案嵌入涉侨司法链条体系。
  近代闽粤地区的华侨远赴南洋谋生,大多依靠同乡、亲友的血缘与地缘关系抱团取暖、互相帮扶。通过留存的多封侨批可以确定,王耀江与陈振祥二人也存在亲缘关系。
  对照1946年至1947年的侨批记录可知:1946年11月8日王耀江从马来亚寄出的书信,以及1947年2月1日陈振祥从新加坡寄出的书信,收信人均为广东饶邑隆都宅头村的陈佩香。陈佩香是陈振祥的女儿,也是王耀江口中的世侄女。由此能够确定,王耀江与陈振祥应为同辈亲友。
  1946年正值抗战胜利后不久。王耀江特意致信陈佩香,看似是问候晚辈,实则是借此维系与陈振祥的多年情谊。信中说,“忆自倭敌南侵,音自鲜通,幸而和平一载,两地平安”,道出了战乱时期海外华侨与家乡音讯断绝的艰难处境。他坦言自己“谋事无成,以致至今不能回塘,愧甚愧甚”,言语谦逊而真诚。同时,他特意寄出一万元国币表示对晚辈的关心,嘱托对方代为问候陈振祥夫妇,细节之中尽显情谊。
本版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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