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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1183民初5978号
李庆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下蜀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赵孝德:本院受理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赵国清、傅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58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赵孝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并偿还自2020年8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等;二、由被告赵孝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230元;三、由被告赵国清、傅娣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赵孝德、赵国清、傅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腾冲市妃麟珠宝店:本院受理吕勇诉你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就4块翡翠原石分别于2022年5月2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1日达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50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金40524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5080元为基数按2022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先期律师费10000元及约定的按回款的10%支付的后续律师费;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6)苏1183民初5854号
汪国英:本院受理句容市下蜀镇裕课村村民委员会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下蜀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利、邢美: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言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山东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万云寒诉你公司和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海劳人仲案字〔2026〕第15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开庭通知书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日9:00在仲裁庭(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3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山屿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6〕126号案件申请人王玉册诉你司关于经济赔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6〕12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玉册与被申请人安徽山屿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安徽山屿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玉册被扣工资1051.88元;三、被申请人安徽山屿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玉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144.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宣城弋海服饰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6〕162号案件申请人昝小香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皖宣(宣州)劳人仲裁〔2026〕1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昝小香与被申请人宣城弋海服饰有限公司的用工关系于2025年4月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宣城弋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昝小香支付伤残补助金6116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441.2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895.76元、医疗费274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0元、鉴定费56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加元: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487号,申请人山西众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加元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美琴、张建平: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178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美琴、张建平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217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王越与你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于2026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6〕00189号
宜昌欧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先发,以其母黄青梅(身份证号码:42272719561215****)于2026年7月12日12时左右在单位工作期间突感不适,120急救人员将其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26年7月14日8时19分死亡为由,于2026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9月2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