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意见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国有煤矿企业要在安全治理中走在前作表率


  核心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共九条,围绕培优建强领导班子、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抓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推进开采方式变革、坚持地质先行原则、严格风险分级管控、加强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 本报记者 蒋起东

  国有煤矿企业既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主力军,也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器”,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常态化推进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推动国有煤矿企业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中走在前、作表率。《意见》共九条,围绕培优建强领导班子、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抓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推进开采方式变革、坚持地质先行原则、严格风险分级管控、加强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培优建强班子 压实安全责任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直接决定了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
  《意见》把培优建强领导班子置于首位,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必须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安全生产,强化下级涉煤企业领导班子专业化建设,注重推荐或者选拔具有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或者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领导班子;积极支持煤矿上一级企业优先推荐选拔具有“五职”矿长从业经历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或者担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
  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意见》要求集团公司健全各层级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承担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建立健全包含技术方案编制、技术论证评审、技术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赋予总工程师重大技术决策最终决定权。
  在责任体系方面,《意见》明确国有煤矿企业切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有效运转。集团公司应优化安全管理层级,防止安全责任层层衰减,鼓励煤矿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由煤矿上一级或者以上企业垂直管理。
  《意见》提出,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引导,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链条管理机制为核心,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由“他律”向“自律”深度转变。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责任倒查、报告奖励机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直报机制,完善一线从业人员事故隐患发现、现场反馈、整改落实、验收销号、奖励兑现全流程闭环管理渠道,切实打通基层事故隐患治理“最后一公里”。
强化安全保障 推进智能建设
  抓实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遏制事故的关键举措和有效途径。
  在安全教育培训上,《意见》提出,集团公司应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统筹做好安全培训计划,分层级、分专业、分岗位组织开展培训,并督促煤矿上一级企业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建立培训效果跟踪反馈机制。煤矿上一级企业应督促所属煤矿按规定配备机构和人员,监督指导“五职”矿长及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培训及集中脱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安全投入方面,《意见》要求对煤矿或现场急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应急采购渠道,对所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设备(材料)从采购入企、验收入库、领用安装、检测检验、使用维护到保养报废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确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划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严防采购和使用脱节。
  推进智能化建设是煤矿安全发展的必由之路。《意见》要求国有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机制。在应用场景上,提出打造一批井工煤矿“数字网联、无人操作、智能巡视、远程干预”常态化运行示范采掘工作面,开展露天煤矿矿车无人驾驶、运卸协同自主作业示范应用;针对打钻、巷修、煤仓疏通、凿岩、铲装、爆破等关键环节和危重岗位,加大智能机器人研发力度,加快高危作业场景“机器减人、智能换人”进度。
  《意见》还提出,国有煤矿企业应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办法和实施规划,突出安全属性和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涵盖管理体系、责任落实、措施执行、岗位操作、现场管理、日常检查等动态达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坚持地质先行 筑牢应急防线
  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灾害治理的基础和前提。
  《意见》坚持地质先行原则,要求集团公司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常态化开展普查;煤矿上一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进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查和跟踪监督,督促煤矿查清查实查全查准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动态普查台账。
  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意见》明确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落实分级管控治理措施。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计划、经营、采购、财务、工会等部门开展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全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系统分析安全风险隐患成因,落实管控和整改措施。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是积极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最后屏障。《意见》鼓励矿山救护队由煤矿上一级或以上企业垂直管理,要求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足应急物资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意见》还特别明确,国有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权力。
  在事故报告制度方面,《意见》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