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为民 不断健全出境入境安全保障制度

  □ 林勇胜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境入境管理,更好保护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一、深刻理解制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外部发展环境发生了复杂深刻变化,海外利益安全保护方面遇到了一些新风险新挑战,需要及时完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措施,为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保障我国在海外的机构、人员合法权益。《规定》强化我国公民出境安全保护,对于依法保障我国公民和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件、法律纠纷对出境人员的冲击和不利影响,推动实现更安全、更有序、更可持续的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公民出境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活动日趋频繁,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步伐持续加快。与此同时,全球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加强我国公民出境安全保护愈发重要紧迫。《规定》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系统构建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增强部门协同保障合力,对于依法保障广大群众正常跨境出行需求,提升我国海外公民、企业机构安全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当前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与多类犯罪交织滋长,跨境赌博、电诈、洗钱、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迭代翻新、隐蔽性增强;一些不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裹挟诱骗公民赴境外参加非法务工、非法采矿等活动,组织或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门边境安全稳定提出严峻挑战。《规定》秉持切实保护合法、依法打击非法的原则,健全出境入境权利义务规范,完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措施,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严密法律责任规定,对于源头防范、精准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对我国出境入境管理中亟需补充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了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为有效防范我国公民海外安全风险,《规定》坚持预防为主,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一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提醒提示。规定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应当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二是完善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对确需前往的提醒其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加强安全防范;必要时劝阻其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
  ——完善人员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措施。针对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骗取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出境入境等非法出境入境活动多发,破坏出境入境秩序等情况,《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一是完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规定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身份、申请事由;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二是健全出境入境管理措施。规定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出境入境人员身份、申请事由的措施,为防范打击非法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法治保障。根据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的需要,补充完善中国公民不准出境、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切实维护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针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乱象,有效解决机构良莠不齐、违规执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规定》对相关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作出规定。一是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中介服务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二是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具备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保障等条件,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正规经营、合法经营。同时,明确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行为,有效保护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强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为切实维护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一是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规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是加强对出境入境人员知情权、救济权保护。规定作出不准出境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按照决定机关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出境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为维护正常出境入境秩序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移民管理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以《规定》出台为契机,着力推动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高质量贯彻实施,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治理。移民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强在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推动形成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规定》全面有效实施。二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移民管理机构要秉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工作中法理情相统一,确保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加强宣传解读培训。通过开展专题授课、视频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条文规定和精神要义,提升各项执法活动规范化水平。牢固树立执法与普法一体推进的工作理念,在窗口服务、口岸检查、案件办理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出境入境人员的权利意识、守法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营造更加便捷、安全、有序的出境入境秩序环境。
(作者系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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