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亚春
从刑事审判转向家事少年审判一年多来,我所在的界首法庭,集中管辖全市涉未成年人案件。这期间,我审理过形形色色的家长里短纠纷,但最让我内心久久难以平静的,始终是探望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不过寥寥数语,落到每一个具体的家庭里,却重若千钧——它关乎的不是一笔钱、一间房的分割,而是一个孩子被生生切割的童年。
第一个感触是:法庭内输赢易判,法庭外亲情难续。记得那天早晨,我乘班车刚到法院门外,便看见十几个人聚在那里。看阵势,像是离婚案件中前来旁听庭审的亲友团,我心里不禁犯起嘀咕:“明明早上排的是一个探望权纠纷案件,难道是记忆出了偏差?”
开庭后,证实这确实是一起探望权纠纷。原告是外地人,与被告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5岁的小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双方对探望方式、时间等并未详细约定。离婚后不久,被告带着小儿子嫁到本市,此后两年间,原告再未见过随母亲改嫁的小儿子。那天,10余名家人亲戚本想借开庭之机见见孩子,以解思念之苦,无奈被告并未到庭。经调查得知,被告嫁到本市后将户籍迁入新家庭,但她长期在外务工,并不住在户籍地,孩子的情况也就此杳无音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孩子在寒暑假随其共同生活各10天的请求。但判决之后,原告究竟能否见到孩子、什么时候才能见到孩子,依然是未知数。因此,探望权案件的胜诉,在没有双方配合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弥补一个孩子因为家庭破裂而缺失的关爱。
第二个感触是:探望权纠纷的本质,往往不是权利之争,而是情感之殇。多数家事纠葛走到诉讼这一步,背后都藏着离异夫妻之间未能消解的怨恨。一方把探望权当作惩罚对方的筹码,另一方把争夺探望权当作延续控制的手段。孩子夹在中间,最是无辜。因此,对于探望权纠纷,我始终把调解摆在首位——哪怕调解数十次,只要能够真正消融双方心中的芥蒂,让孩子依旧能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成长,所有的努力便都值得。若穷尽办法仍无法达成调解,我在撰写判决书时,也会尽可能把说理部分写得细致透彻——不只是罗列法律条文,更要让当事人明白:法院支持探望,不是因为父亲或母亲“有权利”,而是因为孩子“有需要”——需要知道,父母虽然分开了,但谁都没有抛弃他。
第三个感触是:法律有边界,关怀需接力。我们可以在判决书上清晰写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探望小孩”,却无法保障那个周六的上午,孩子是否已经被安排了兴趣班;无法保证交接时双方不会再次争吵;也无法阻止一方在探视时当着孩子的面诋毁另一方。这些细节,法条管不到,法官也盯不住。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探望权纠纷的化解,不能只靠一纸判决,更需要心理疏导、家事调解和社会支持的综合力量。去年以来,我们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出台协作机制,在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疏导,希望通过妇联、社会力量帮助化解当事人心结。
为此,我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尝试向当事人发放《关于我们共同的孩子:一份永恒的承诺》,引导父母双方共同确认: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他们对孩子的爱始终都在。
法槌落下,判决生效,但亲情的修复,才刚刚开始。这或许正是家事审判最特殊的地方——我们判的是“权”,盼的却是“情”;写的是“法”,望的却是“和”。
每当我签下一份探望权判决书,总会在心里悄悄补上一句判词,那是法条之外的温度:愿每一次探望,都能让孩子多一分被爱的确信,而非多一道选择的伤痕。
(作者系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界首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