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正当其时

  □ 高华俊

  前不久,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需求评估、服务清单、资金筹措、管理监督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作为社会救助法施行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政策文件,《指导意见》既是一次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的动员,也是一次依法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行动。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服务类社会救助,是指通过提供服务实施社会救助的一种方式,主要面向有需求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以满足其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的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需求,包括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救助范围的拓展,更是社会救助方式从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方式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的升级。其实,这一转型早已起步。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2024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为这项工作全面推开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年7月施行的社会救助法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从政策倡导到试点探索,再到法律确认和配套文件落地,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清晰勾勒出国家推进社会救助改革的前进方向。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不仅关乎社会救助制度自身的改革,也关系到面向全民的普惠型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根基是否牢固。随着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不断发展壮大,救助范围将持续扩大,救助标准及救助水平将不断提高,这不仅能进一步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也能为普惠型社会服务的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可以说,经过多年政策铺垫、试点实践与法制完善,我国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条件趋于成熟,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已经从“要不要做”的选择题,变为“如何做实做好”的必答题。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于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服务类社会救助是以人为中心、兼顾“投资于人”与“投资于物”的救助模式,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配套制度。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群众大量迫切的服务类需求,救助方式也必须同步升级。在操作层面,《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注重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结合入户调查、走访探视等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困难群众的服务需求,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服务资源供给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确保服务资源与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精准对接,使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既有科学性和实效性,又能将关怀真正送到千家万户,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温暖。
  另一方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有助于构建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救助法从机制、渠道、手段以及激励政策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全面规定。《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统筹运用行政与市场手段,并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现有资源合理确定资金筹措渠道。此外,满足庞大的服务需求,不仅需要专业设施,更需依托社区这个贴近群众急难愁盼的最前沿阵地。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场域,能够为社工机构、慈善组织、爱心企业以及志愿者提供广阔平台,必然成为服务类社会救助的用武之地。
  从国家战略倡导到法律制度确认,再到《指导意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正稳步向前推进。在国家宏观战略指引下,以民生保障拉动内需、以经济发展反哺民生保障,必将形成良性循环。在迈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社会救助必将不负众望,更好发挥“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原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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