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批封上释关规


  □ 杨碧琴

  “请收件人注意——这封信里夹带有物品,和海关法的规定是不符合的。海关为了照顾你,这次特别给予发还,希望你能即日通知你的亲友今后不要再用信件夹寄。假使继续这样做,海关就要照章没收,这不但使自己受到了损失,而且也违犯了国家法令,这对收、寄件人都是不利的。”
  这是1953年厦门海关在一封侨批封背面写下的海关监管提醒。这封侨批由菲律宾华侨施至铁寄给泉州石狮杆头村儿子施性善。同年2月11日,施至铁寄往国内的另一封家书上也有这样的监管提醒:“查侨胞邮寄物品回国,因不合手续有违规定,希函知国外戚友,今后如有邮寄物品回国,应注意下列二点:(1)书信或印刷物内如有夹带物品,必须在封面写明名称及数量;(2)物品之真实名称、价格及标记,列单附于有关邮件内(有发票者一并寄来)以作估价参考。”这两份海关提醒,均体现出新中国海关对侨批夹带物品行为的加强监管。
  晚清之后,侨批封被投入使用,侨批笺和信文隐私均得到更好保护的同时,也为华侨夹寄少量物品提供了可能。当时,越来越多国家明令禁止平信、挂号信内夹寄物品,特别是1906年罗马万国邮联大会《罗马公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普通平信、挂号信内装入硬币、应税货物;如果缔约国有明文立法,夹带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也是禁止的。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该条约,但晚清政府并未明令禁止侨批夹带行为。
  1914年,中国加入万国邮政联盟,后于1935年12月31日颁布《邮政总局颁发批信事务处理办法》,其中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批信局倘有私运匿报及夹带情事,经查获后,填具破获违章邮件案由清单,俟案情终结后寄经邮政管理局转送邮政总局备核;匿报回批件数或夹带他件者,需罚两倍邮资,每次匿数回批件数不逾总数百分之三者,准予补纳邮资,免予处罚。当时,华侨普遍存在一封侨批夹带多封信件的情况。比如,1924年7月25日旅菲华侨陈植育寄福建石狮岳母的侨批“内夹信一书,祈交令嫒收入”。
  1949年2月21日蔡文治寄妻子黄蜂的侨批“兹由华侨银行兑晋港汇一纸,载银三百元,夹于函内由邮局飞机保家汇呈”。后来,蔡文治在给黄蜂的信中提到:“现当地邮信暂收平信,所有汇兑挂号包裹俱未接收,是以汇款未敢夹上,恐有失误。”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前后,华侨使用挂号保号方式寄送汇款单的意识或有所提高。
  新中国成立之初,出入境走私行为较为多见。根据1951年3月23日海关总署《一年来海关工作总结和今年方针任务》报告数据,1950年全国海关查获走私案件计37091件。东南部毗邻港澳地区走私最为严重,走私形式以水客单帮为主。走私进口品主要是金属制品、西药、海产品、染料、纸类、化学品等;走私出口品主要是金银、动物及动物产品、米、棉织品、丝织品等。
  查禁走私是新中国人民海关任务之一。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五四条明确规定,“进出口信件或印刷品内,不得夹带物品、货币、金银,邮局发现夹带或夹带嫌疑时,应送交海关处理,其处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订定之。”该部法律第一七五条界定了走私行为的十种情形。本文开头提到的施至铁在侨批中夹寄物品,属于其中的第四种情形:“邮递国际信件、印刷品夹带物品、货币、金银者。”
  然而,因当时华南地区华侨众多,华侨出入境频繁,出入境夹带小额少量生活用品是当时较为普遍的行为。侨批夹寄少量物品,动机无非是图方便和省邮费,正如1956年11月4日,林丕头在信中交代家人:“下次若要来信,请夹在我家信便可,才节省邮票之钱也。”新中国海关鉴于此等客观情况,对归侨走私物品一度采取“分清对象,区别轻重”原则,注重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业务与政策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
  1952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在“关于查禁走私几项具体政策”中规定,对旅客及归国华侨的违法走私行为,得酌情从宽,一般地可予以教育后,将货物补税放行;对以旅客、归侨等身份作掩护进行走私者,则应分别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之。1953年4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等十二机关联合查私会议总结指出,华南邻近香港澳门地区历史性的群众走私已基本不存在。
  从笔者梳理的侨批来看,旅菲施至铁寄往国内的侨批多次出现夹寄药片的情况。
  1957年6月20日,他在给妻子的侨批中夹寄了儿童感冒药丸,“诸儿此次受到感冒病,余心以为念。但目前寄药丸非常不便,故将药丸(即红十字丸)夹于信内寄出,到祈按量给小儿吃食”。
  1957年9月3日,施至铁托陈华锦给妻子郭氏带回“盆而丝仁药”。恰逢陈华锦舍弟抱病,医生开的处方正好为该药,于是陈华锦请郭氏拨出四粒通过邮局寄到福建泉州南安渴上村。
  1959年10月1日,同样是在施至铁寄给儿子施性善的侨批封背面,厦门海关加盖监管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信件、印刷品不准夹带物品、货币、金银等,违者属于违法行为,海关得将其物品没收。你信内夹带的物品,予以从宽发还,希即通知国外或港、沃(应为澳)亲友今后不得再寄,以遵守国法。”可是,两个月后,施至铁又在侨批夹寄药品,并在信中提到“前星期寄由信中夹上高丽参片五小片”。
  新中国海关对侨批夹带问题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区别对待的柔性管理方针:一面依法明示夹带的界限,一面又对涉事侨胞酌情从宽、循循劝导。这种情理与法理兼顾的执法方式,既体恤了海外侨胞的实际情况,也维护了国门与邮路的秩序,因而赢得了广大华侨侨眷的理解与支持。当然,柔性管理并非姑息放任——施至铁在受到海关警示后仍再度夹寄,正说明国门安全防线需要海关长期坚持依法监管与耐心宣导,双管齐下、刚柔并济。这一历程既折射出人民政府体恤侨情、便利侨胞的执政温度,也让昔日的走私重灾区在坚守国门与凝聚侨心之间取得平衡,最终蜕变成为新时代的海关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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