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检察推动修法让城市绿化适配交通安全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葛东升
  
  8月15日,修订后的《泰州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要求,道路绿化建设需同时兼顾行车视线、净空、道路照明、管线安全以及行人通行安全等多重需求,从立法层面平衡了城市绿化的生态价值与群众的出行安全。
  此次《条例》的修改,源自10余名人大代表共同提出的一份议案。而这份议案的提出,源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24年8月,泰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涉案的某乡村出入口T字形路口因两侧绿植逐年长高,遮挡了南北方向的通行视线,导致剐蹭、碰撞等事故时有发生。对此,该院推动相关部门对遮挡视线的绿植进行合理修剪移除,同步增设减速带、黄闪警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这类因绿化遮挡视线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该院梳理辖区交通肇事案件、实地抽查39处道路及路口绿化点位,发现绿植侵道、遮挡交通标识、绿化选型不合理、日常管护滞后等问题普遍存在,多处路口形成固定视觉盲区,持续威胁群众出行安全。
  该院进一步梳理发现,2017年施行的原版《条例》,为当地绿化管护、生态保护提供了法治支撑,但伴随城乡路网不断延伸、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原有条款已难以适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需求,绿化管护与道路通行安全之间的制度空白逐步凸显。
  “个案背后的制度空白不填补,类似事故还可能再发生。”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合星决定,推动地方性法规修改,从源头上统筹平衡生态保护与出行安全。
  2025年1月,在泰州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合星联合10名泰州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条例》的议案,建议优化城市绿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优化道路绿化先行处理流程。
  该议案获泰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评估,《条例》修改被纳入2026年度立法项目。历经多轮审议,2026年6月24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修改决定;7月31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8月15日施行。
  本次修改重点完善道路绿化管理核心条款,明确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与市政设施相统筹、适配交通安全要求,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车辆掉头区等关键点位布设遮挡行车视线的绿植,从源头杜绝绿化致险隐患。同时优化应急处置流程,规定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排除险情,后续按规定时限向主管部门报备,兼顾应急效率与绿化管护规范。
  “小案不小看,小事不小视。”周合星说,泰州市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找准赋能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推动和服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贡献检察力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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