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清林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发展循环经济”一章,对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绿色消费作出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循环经济领域立法任务的终结。绿色低碳发展编采用“择其要旨要则纳入”的编纂思路,相关规定以原则性、框架性规范为主,有待单行法予以承接转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这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形成的制度续造需求高度契合,也意味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范续造已从“是否必要”步入“如何实现”阶段。因此,围绕规范续造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进路展开系统分析应是提升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效能与推进循环经济法治体系优化完善的核心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续造的内在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单行法的修订面临下述规范难题,即在生态环境法典已作专章规定的前提下,如何避免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之间出现内容重复、规范抵牾与制度缝隙,从而实现规范的有效续造。应对这一难题,关键在于厘清生态环境法典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规范关系。
第一,从立法技术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的编纂思路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与单行法之间形成长期并存的格局。由此衍生的“双法源”结构,使得两法间的适用衔接不能简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而应在立法目的与规范功能的双重指引下进行审慎判断。否则,有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挤压单行法的适用空间,或使单行法以特别法之名逸出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制度框架。
第二,从体系定位看,法典化伴生的规范整合效应促成循环经济促进法功能定位的结构性变革。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法典化后继续保留的单行法,其要旨要则已在相当程度上为生态环境法典所提炼整合并日臻完善。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应以延续生态环境法典专章的核心要义为基本前提,在法律理念、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上,需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体系一致性与价值融贯性。例如,生态环境法典兼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底线约束,相应的规范续造则需兼具柔性激励与刚性强制的规范内核;生态环境法典专设“绿色消费”一节,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须将规制视野从“前端风险预防”“末端治理”转向“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治理。体系性与融贯性的要求意味着,规范续造不能停留在对原有规范的简单修补上,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循环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应当被重新厘定。其不宜再作为确立循环经济领域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的基本法,而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搭建的规范平台上,更多扮演承接者与执行者的角色。
第三,从完善方向看,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的核心任务在于系统填补生态环境法典“发展循环经济”专章的制度缝隙。这就要求在生态环境法典已作原则性安排的领域内,将抽象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富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例如,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但有关标准如何认定、不同行业应否适用异质化标准、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何设定等问题,均有赖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范续造予以明确。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还需回应《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立法需求,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形成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的具体制度安排。唯有瞄准制度缝隙展开针对性的规范续造,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方能避免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无效重复,真正发挥法典化时代单行法的独立制度价值。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续造的实现进路
在厘清生态环境法典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范关系后,法律修订的具体进路尚需进一步明确。结合现行法的制度短板与法典化带来的功能转型需求,规范续造可从三个方向展开:
第一,从“基本法”趋向“综合法”。在生态环境法典对“发展循环经济”进行专章规定后,修订后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应从循环经济基本法转向综合法的规范形态。一方面,承接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原则框架,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核心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另一方面,还需为《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专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和制度接口,确保各领域的专项立法能够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框架内有序展开、协调配合。
第二,从“促进型法”走向“平衡型法”。现行法以促进为名,制度设计偏重倡导与激励,法律约束力不足。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应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底线约束之上,将政策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效衔接,形成“激励—约束”对称的制度结构。既通过财税、政府采购等手段提供正向引导,也通过明确准入与退出机制、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形成刚性约束,增强循环经济制度体系的实施效能。
第三,从“前端、末端治理法”迈向“全过程治理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范续造应在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生命周期的规范链条,并以“前端—中端—后端”为线索分层展开:在前端强化产品生态设计的制度要求;在中端完善流通环节的绿色供应链管理;在后端优化绿色消费的激励保障机制,将实践中已见成效的绿色消费积分、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可持续的制度激励。同时,在一次性消费品限制、过度包装治理等领域,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亦需设定具有刚性约束的禁止性规范,使消费端的激励与约束相互配合,与生产、流通环节的制度安排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