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蒲晓磊
8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分类分级监管、跨境监管、风险处置、穿透式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增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与建议。
傅自应委员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银行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乃至政府的信任和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义务、监管机构履职方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法律地位和运行保障机制,捋顺投诉、调解、行政处理、司法诉讼衔接路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嘉极委员提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债权关系,其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银行对存款人存款采取限制性措施,需要由经过科学设计的法定程序、公众程序产生,不能由银行随意自行制定限制性办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
汤维建委员指出,银行业内部封闭循环,外部人难以知晓其违规违法情形,内部人虽易知但缺乏保护性、奖励性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出现监管信息不对称这一痛点。建议增加“吹哨人”制度的规定,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筑牢银行内部风险防控防线,打破传统政府大包大揽的单向监管格局,构建“政府监管+内部监督+社会共治”的监管体系,将实践中停留在内部规章制度层面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刘俊臣委员指出,实践中,助贷一方面发挥了互联网技术优势,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落实了普惠金融;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打骚扰电话、不当催收、诱使人贷款等。在强监管背景下,建议对助贷作出单独规定,以更好规范助贷机构。
李纪恒委员建议专门增设相关条款,完善制度体系。要压实机构自我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健全内部治理、内控合规、风险自查、问题整改、内部问责的全链条自我监管制度,将内控合规、自我风控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推动监管关口前移、风险源头治理。同时,确立行业自律法定地位,明确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辅助职责,授权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同行监督、实施诚信约束、开展行业评级,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效衔接、双向互补。此外,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机制,完善银行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畅通公众举报、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渠道,建立监管工作社会评议机制,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常态化的金融监管共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