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中检察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渤海生态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近日,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对胡某、张某某等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公诉,并同步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只停留在“捕人、判刑”,而是把重心延伸到“放流、养海”、一场由违法者“买单”、检政联动监督的增殖放流活动,让受损的渤海渔业资源得到实质性补偿。
  据了解,胡某、张某某等人使用渤海海域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幼鱼幼虾被非法捕获,对近海渔业种群繁衍造成直接破坏。公诉之外,绥中县检察院依据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及专家鉴定意见,责令行为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民事公益责任。
  放流当天,检察干警会同渔政执法人员,在指定海域现场核验,鱼苗均购自具备资质的企业,经抽样测长、计重、检疫合格后,由当事人亲手放流。本次共计放流鱼苗614593尾,价值491672.5元,放流选取适应当地海域、利于种群恢复的本地优势品种——褐牙鲆鱼,确保“放得活、留得住、能繁殖”。
  这种“判刑+赔钱+放苗”的复合处理,正是绥中县检察院近年来推行的“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办案新模式,既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又让渤海生态得到有效修复。
  “禁用网具捞的是‘子孙饭’,今天这几万尾鱼苗,是在给大海续命啊。”在场的一位渔民说,这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增殖放流行动,更是一堂最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近年来,绥中县检察院依托渤海生态保护专项行动,坚持对非法捕捞案件做到“应公益尽公益、应放流尽放流”,并针对类案向渔业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清网护渔”、休渔期网具入库等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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