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启后 探微知著

——读《中国法学史》(第二卷)


  □ 王水明
  
  纵观中国古代法学史,宋元明清时期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这一时期法学既呈现繁荣鼎盛之气象,独具特质与风韵,又在集大成中实现转型,影响远播海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所著《中国法学史》(第二卷)(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6年4月版),恰以这一历史阶段为考察视域。作者延续第一卷的体例,以翔实史料为基础,从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家等维度,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由盛转衰的演变轨迹。开卷细读,不仅能让我们领略近世法学的丰厚内涵与独特魅力,更引领我们深切体悟到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一路走来的历史脉络与深远意境。
  就宋元时期的法学而言,一方面继续释放、消化隋唐时期的法学,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更为细密更为丰富的内容,比如理学世界观、法医学、判例法等。纵观这一时期,展现法学的成熟可以从以下内容得到佐证:
  编纂刑统,律敕合一。963年,窦仪等人编纂了宋王朝的第一部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即《宋刑统》,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刑法典。总体来看,《宋刑统》对《唐律疏议》作了一些创新:一是体例上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这里的“门”,主要指汇编了大体上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的单元。二是内容上,在《名例律》的“五刑门”之中明确规定了“折杖法”,其内容是在一定条件下以决杖代替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三是表述上,在律文、注、疏义之外,附上了相关的令、格、式、敕、起请等条文,这样的全部综合表述,带有一种集大成的价值。四是适用上,虽有宋太祖、宋神宗时期数次小的修改,但一直使用至宋末,学术界称其为“终宋之世,行而未变”。
  精研书判,以案明法。宋元时期对判例法的编辑、研究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这是与隋唐时期法学的一个重大区别。可以说,这不仅是自秦汉以来中国判例法研究活动的延续,也是宋元时期中国司法实践活动日益法律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宋元时期中国封建士大夫法律素养空前高扬的突出表现。关于宋元时期的判例集,影响较大的是《名公书判清明集》。该判例集的学术价值,除了为我们提供了宋代判例法的现状之外,还为我们了解当时宋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素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都有所涉及,就连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人们,从皇帝宗室、官吏到奴仆,都在其中出现。因此,《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是一部反映宋代社会市民生活的百态图。总体看,宋代判例法作品具有德治教化、从拟制向实案转化、抽象化理论化等特点。
  洗冤集录,法医肇建。这方面突出的成就是出现了中外法医学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那就是由宋慈编纂并于南宋理宗淳佑七年(1247年)出版的《洗冤集录》一书。关于《洗冤集录》的法医学成就,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医检验的原则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比如:凡检验勘察、召集证人等,不得骚扰乡众;凡检验时,须尽早追寻行凶之工具;凡做检验报告,对用词、陈述必须准确、具体;对于凶手,必须专行押解,防止发生变故等。二是对处理疑难案例时的原则作了阐述,即在检验尸体时,必须注意区分各种死亡中的自杀和他杀;在斗殴死亡并且有多名凶手时,必须确定致命伤,以分清谁是主要凶手。三是对尸体的法医检验作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阐述和实务经验总结。比如,对各种死亡如缢死、溺死、烧死、毒死、病死、针灸死、压死等的表现、特征等作了详细论述。
  明清法学虽已式微,却于古代法学发展史中占据关键位置,其法学世界观兼具综合性与集大成特点。
  律例笺释,重塑法理。明清时期法学研究作品丰富,保留下来的也较多。比如,明代思想家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之第九目《慎刑宪》。与同时代其他律学著作相比,《慎刑宪》的突出特点是广征博引,精细比较,涉及众多先贤的作品和言行,如《诗经》《论语》《大学》等多达三十余部,此外,还阐述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如法须公正,法胜君言。再如,明代著名律学家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面世早,阐释律例比较精到,初步奠定了明清律学的内容与风格,也是后来为清代律例注释书所引用最多的明人作品,其法学理论价值突出表现之一,是对法律虚无主义传统进行了批判。
  汇编刑案,以例辅律。明清时期判例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在记载和汇编判例的作品有所增加。值得说明的有:李清所著的《折狱新语》,这是我国现存唯一一部明代判词专集,是作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是当时的地方司法实录;祝庆祺纂修、鲍书芸参定的《刑案汇览》是清代规模最为庞大的判例集,共收录判例4045则。此外,出现了一些与唐宋时期不同的鲜明特征,比如判例与律文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将判例定为条例入律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充分反映明清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如集中打击贪官污吏、加大对违法官员惩治力度的判例明显上升,处罚贩卖私盐的案件大量增加等。
  洗冤详义,技法精进。这一时期的法医学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洗冤录详义》的编纂出版。许梿所辑《洗冤录详义》相比宋慈《洗冤集录》有许多发展:一是在体系结构上,比《洗冤集录》更为系统和合理。《洗冤录详义》共分四卷,卷一是总论,卷二基本上专讲各种死亡情状,卷三专讲疑难杂说,卷四专讲各种验尸和急救处方。二是在内容上,比《洗冤集录》也有许多扩展。如《洗冤集录》对验骨仅有400余字的说明,但在《洗冤录详义》中,关于验骨的论述,则有“检骨骼”“验骨”“检骨”等三大类,“骨节总数”“男女骨分白黑”“晴明用蒸法”“辨生前死后痕”等58项条目。三是在阐述法医学问题上,层次上也比《洗冤集录》来得丰富。如在《洗冤集录》中,只有对有关法医检验的法规条令、知识、技术等的论述,而在《洗冤录详义》中,通过上栏和栏外子目录,对宋慈的原著作了或简或繁的补充。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宋元明清时期的传统法学不仅向我们呈现了一幅涵盖判例法、法医学等领域的宏大知识图景,更深刻展现了其所蕴含的丰厚法律思想。诸如宋元时期的“善法”“良吏”“慎刑恤罚”,明清时期的“法贵简当”“法律与德治教化并行”等,皆是其中的智慧结晶。鉴往以知来,从古代法学中汲取历史养分,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镜鉴与思考,正是我们探寻古代法学观的深远意义所在。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