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田律》中的“法理”:人与自然的和谐

  这种现代环境保护法的理念是古代立法者的本意吗?这是今天的法制史研究者要重新考虑的
  □ 李力

  无论古今中外,制定法律者必有其“立法意图”,此或许可以作为把握其法律之“法理”的路径。早期中国法律的“法理”是什么?如何发现其“法理”?这是今天的法制史研究者不能回避的问题。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1155支简,这是第一次发现秦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提供了早期中国的法律抄本。因此,探寻秦律律文的“立法意图”,就是发现其“法理”的正确途径之一。
《田律》:从睡虎地秦简到张家山汉简
  在《秦律十八种》之中,特别引人瞩目的是其《田律》第二条律文即“春二月”条的前两款(序号为笔者所加):
  (1)春二(应为三)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应为泉)。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2)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翻译成现代的白话文,这两款律文的大意就是:
  (1)春天三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水道。夏季,不准烧草为灰作为肥料,禁止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者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严禁布设捕捉幼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
  (2)只有军士等不幸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可以不受季节限制。
  第1款是一般性的禁止规定。由此可知,普通民众可以利用这些山林动物资源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第2款则是第1款的例外规定,是指军士等因公死亡这一特殊情况不受该禁令的限制。
  特别幸运的是,我们可以看到:该秦《田律》第1款的律文,为西汉初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49简所沿袭。最早明确此点的,是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负责人李学勤。后来,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指出,该249简所抄录的律文并未完结。但现在未找到应接续在其下的那支简,因此不知睡虎地秦简第2款律文是否为汉律所沿袭。
  1990年,李学勤在《竹简秦汉律与〈周礼〉》一文指出“张家山竹简汉律也有类似的一条”。当时张家山竹简汉律的整理工作还没有完结,其律文释文亦未公布于众。因此,李学勤就根据《文物》1985年第1期《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所配发的“图版壹”之律令第5号简的图版,写出其简文的释文如下: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㝅。毋杀其绳(孕)重者,毋毒鱼……
  接着,李学勤专门以张家山汉简此条汉律律文,校正睡虎地秦律《田律》第1款律文的文字,进而在比较后判断两者之间的关系:“睡虎地秦律的规定,分叙春、夏,最后说‘到七月而纵之’,则包括春夏几个月在禁期以内。张家山简汉律,则开头就合言春夏,在说明禁期更为简单明确。同时加上‘禁诸民吏徒隶’一句,说明禁止的适用范围,较之秦律也有改进。”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由此可见,汉初袭秦律,对于律文也有所更改。”
  今天,应如何去发现睡虎地秦简所见《田律》“春二月”条的前两款律文中所蕴含的“法理”呢?
法学家的解读:环境保护法的性质及其理念
  起初,法制史学者刘海年在《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中提出,秦《田律》该条律文是世界史上最早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随后,环保法学者袁青林在《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表示赞同:这是“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包括了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几乎所有方面,陆地上的草木,山林中的鸟兽,水泽中的鱼鳖”等,并深刻分析说:其中,一是“体现了以时禁发的原则,显然,先秦萌芽状态的生态学思想,和各种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对这些规定的内容是有着深刻影响的”;二是秦关于生物资源保护规定的“出发点之一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体现了当时将保护与发展密切结合起来的政策”。
  这是法学家站在现代环境保护法的立场上,来确定这条秦律律文的性质,并着重分析其“立法意图”的情况。如此专业法学解读,虽说没有太大问题,且似乎更便于现代人来理解古代法律的律意,但这样的解读恐怕未必真正切合战国时期秦国法律制定者的“立法意图”,也难以体现出早期中国古人的法律思想世界的原本状态,当然更无法忠实地发现其中所蕴含的“法理”。
  但问题是,这种现代环境保护法的理念是古代立法者的本意吗?这是今天的法制史研究者要重新考虑的。
历史学家的解读:人与自然的和谐
  我们也注意到,中外历史学者对此条秦《田律》律文有不同的解读。这无疑开阔了我们探寻其律文之“法理”的视野。以下举例说明:
  首先,李学勤在前面提到的其论文中,明确指出:“秦律《田律》这一条,在思想上和《吕氏春秋·十二纪》相一致”,例如,《孟春纪》说:“是月也……禁止伐木,无复巢,无杀孩虫胎天飞鸟,无麛无卵。”《仲春纪》说:“是月也,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夏纪》说:“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而“本于《十二纪》的《礼记·月令》于仲夏之月云:‘毋烧灰。’这些都和律文相近。《十二纪》成于秦始皇即位八年(公元前239年),和秦律间有影响是自然的。《十二纪》体现了四时生杀的阴阳思想,所以秦律的规定不仅反映了生产的需要,也有着特殊的思想文化背景,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汉律则沿袭其说”。
  其次,荷兰汉学家何四维在美国学者夏含夷主编的《中国古文字学导论》之第六章“秦汉法律写本”中认为,秦简《田律》这条律文清楚地表明:“其中所表达或蕴含的思想事实上与文献中所见到的通常认为是儒家或道家的思想相一致。”这是因为,“秦朝通常被视为以法家思想为其主导的意识形态。尽管在许多方面这是事实,但不应忽视的是秦属于大的华夏世界,许多观念是与之相同的”。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在《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一种独特的解读:这条秦《田律》“是关于山林薮泽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规定”,应是按照楚历制定的秦律,其“依据的是当时早已存在的楚国习惯法,在南郡设置后,秦国将其按照楚历成文化,写成了一条秦律”。“由此可以窥见秦国还没有实施一元化统治以前的、依据现实的法治主义形态”。
  这种按照季节限制狩猎或采集植物的习惯法,大多散见于先秦时期的若干传世文献之中。除了前面所引用的《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之外,最为典型的,就是《逸周书·大聚解》的记载:“(周公)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其中的“禹之禁”一语,似乎表明这是一个时间比较悠久的习惯法。
  按照葛兆光最近就“如何重新叙述古代中国思想史世界”提出的见解,战国时期并不存在司马谈所说的“儒墨道法名阴阳”等叙述框架;在当时的思想语境之下,学者们“有不少共享的思想、概念和历史资源”。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这条秦《田律》所蕴含的“法理”,就是当时流行的公共知识:人与自然要保持“和谐”的关系。这是秦律中所保存的先秦时期最为“原始”思想的特质。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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