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医疗保障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制定医疗保障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和筑牢社会稳定根基的实践需要,是回应医疗保障领域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提升医疗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目前,我国已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医疗保障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稳定在13.3亿人,解决了全世界20%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医疗保障改革探索和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行政法室负责人介绍,在制定医疗保障法时,重点把握了五大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二是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三是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明确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四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五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将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明确为法律制度,对还需进一步改革的事项作出原则规定,为未来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同时,坚持系统观念,做好法律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保障法共7章、56条,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规定医疗保障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促进医疗保障服务提质增效,强化监督管理并完善法律责任。
行政法室负责人指出,医疗保障法将维护公民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立法目的。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包括: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完善相关便民措施,对建立健全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推行联网结算、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提出明确要求。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当前,基金安全运行仍面临挑战,欺诈骗保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医疗保障法也强化规范管理,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针对欺诈骗保等行为,法律作出多项针对性规定:一方面,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并强调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另一方面,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明确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进一步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全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法律施行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是关键。行政法室负责人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医疗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立法目的、重要意义、主要制度和具体措施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让各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知晓、熟悉法律相关规定,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要求,为法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医疗保障法就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授权有关方面制定配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要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具体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要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医疗保障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机构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样需要参保人员等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协作配合,各方面也要共同努力,推动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福祉。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